XX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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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招聘、管理、考核、奖惩、保障和辞退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第三条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S)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五)具备法律、
2、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七)具有本科学历或者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优先。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社会工作者工作:(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二)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其他开除处分的;(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从事社会工作者的情形。第五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社会工作者规模。第六条社会工作者名额按照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与社会工作者比例不低于15:1的要求配备。使用时,社区矫正机构按照1名社会工作者覆盖不超过20个矫正小组的原则
3、优先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余的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评范围。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招聘工作经县司法局研究后,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由局政工股牵头,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股及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管理。聘用社会工作者,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取。经录用的社会工作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岗前培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每年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业务水平。第八条局政工部门每年负责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社矫股及相关股室配合。绩效考核主要是对社会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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