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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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其法律依据,一、贸易救济的含义 所谓贸易救济(Trade Remedy)主要是指进口国对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势并对本国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实施的矫正或补救措施。,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在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所以,贸易救济是一种行政救济。,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者,是由贸易救济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矫正这种失灵状态,通常可以征收高关税或实行配额。但由于国内产业的生产者并无征税权和限
2、制数量进口的权利,因而并不能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二、贸易救济的三大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分为两类,即不公平贸易救济措施和公平贸易救济措施。对于进口产品利用倾销或补贴等手段大举进入国内市场,并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在过激增长等市场现象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保障措施,即针对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一)反倾销措施(压低价格且造成损害)所谓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反倾销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
3、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及措施。,1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1)倾销的确定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2)损害的确定 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即进口国产业尚未受到倾销产品的实际损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阻止进口产品继续倾销,进口国产业将受到实质损害;三是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的
4、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即倾销产品虽然没有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但是却严重地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类产品的新产业的建立。(国产汽车品牌),(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不一定就必然会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损害;另外,进口国国内有关产业遭受的损害,也不一定都是由倾销的进口产品所造成的。,2反倾销措施的三种形式(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进口方对进口产品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金、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形式的措施。(公告实施规定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主管机关在反倾销终裁后,在正常
5、关税以外,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率大多相当于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3)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主管机关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定,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给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3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关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农业部等。商务部是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关,负责反倾销的产业损害、倾销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方面的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同时还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
6、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而滥用反补贴措施,同样会阻碍公平贸易。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以及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而签订实施的。但该协议只规范影响货物贸易的补贴,而其他相关行业的补贴则分别由农业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作出特别规定。,1补贴的认定及其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规定:政府或公共机
7、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了财政资助,且该财政资助授予了这些企业或产业某种利益,即为补贴。,补贴还要具有专向性才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所谓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或地区。非专向性的补贴不在约束之列。,2反补贴措施的三种形式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1)临时措施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各国政府在开始反补贴调查后,还没有对补贴和损害作出最终决定前,为了及时制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继续扩
8、大,对涉嫌补贴并可能造成损害的产品实行的临时性征税措施。临时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担保(即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的形式。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实施,实施期限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但不得超过4个月。,(2)承诺 出口方政府或出口商为了避免被征收反补贴税,自愿作出承诺,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同意修改价格,使反补贴调查机构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己经消除,从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且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在承诺方面,与反倾销措施不同的是,能够作出承诺的主体有两个,即出口商和出口国政府。就是说,除了出口商可以作出承诺以消除补贴的
9、不利影响外,出口方政府也可以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消除补贴的不利影响。而在反倾销中,能够作出承诺的只有出口商。(特别注意),(3)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认定存在补贴和由此引起的损害,那么进口方可以对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由一国政府反补贴机构决定的,通常由海关在进口货物进入海关时征收。,原则上,反补贴税的期限应以抵消补贴造成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但反补贴税的征收,应自征收之日起5年内停止。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在最后期限前的适当时期内,反补贴机构根据自己的决定或应本国产业的要求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认为取消反补贴措施会导致损害再度发生,可以继续实行反补贴
10、税。,(三)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含义及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全称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Emergency Action),是指当某种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带来严重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实行高关税或进口配额等限制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工业和农业的目的。,实施保障措施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保障措施所针对的产品进口的增加趋势应当是不可预见的发展结果;(2)进口数量的增加包括绝对数量增长和相对数量增长;()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数量的增加同严重
11、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规定与反倾销和反补贴很相似,不同的是保障措施一般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是被倾销的还是接受了补贴,即不需要证明不公平贸易的存在。,2实施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期限 一是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论该种产品的来源。二是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进口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
12、限届满,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年。,三、中国实施贸易救济的法律依据,(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有关反倾销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l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者进口的产品直接、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采取反倾销措施、反
13、补贴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1997年3月4日,在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国外产品对中国市场大肆倾销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开始启动反倾销调查,并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倾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3反倾销规章 我国贸易主管部门发布施行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即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该规章为2003年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取代)。该部门规章是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等方面,对反倾销条例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二)中国反补贴法律制度概述
14、 我国反补贴立法有三大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在法律层次上,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是制订其他反补贴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颁布实施,为我国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在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2001年1
15、1月26日又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3反补贴实施细则 1997年后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了一系列与上述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政府机构改革后,这些部门规章由新组建的商务部修改后重新颁布,其中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实施。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及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于2005年9月颁布实行。,(三)中国保障措施法律概述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6、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一条款只说明了保障措施的定义,缺乏可操作性。,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2月10日原外经贸部又发布了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和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2004年3月,我国对2002年保障措施条例作了修改。,第二节 中国实施贸易救济的概况 长期以来我国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出口贸易救济问题上(应对国外向我国采取“两反一保
17、”措施),忽视了进口贸易的救济问题(我国向外国采取“两反一保”措施)。总体来讲,我国的进口贸易救济行为开展较晚,“入世”以前总共不到20起,仅为我国所遭受的国外反倾销案件的4。,(一)外国对中国倾销的特点1倾销范围广泛 外国在华倾销的产品不但涉及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和其他重要行业,而且还涉及国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生活用品,其中我国的钢铁、化工、原料、纺织、机电、造纸、感光材料等工业受倾销之害最为严重。,在钢铁、化工、汽车、计算机、洗涤用品、食品等行业,都大量存在着海外进口产品倾销国内市场的问题。现今彩卷市场已被国外抢占812,摄录一体机占99,传真机占98,移动电话、录像机、饮料、啤酒等
18、也都占了50左右。,2倾销给我国造成极大危害(1)进口倾销产品以低价占领市场,对国内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造成威胁。(2)威胁和抵制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3)扰乱了进口国市场秩序。(4)造成进口国资源和投资的损失。,(二)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特点,2016年,中国共遭遇来自2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119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91起,反补贴19起,保障措施9起。其中,几近半数的贸易救济案件针对中国钢铁产品,21个国家(地区)发起立案调查49起,涉案金额78.95亿美元,案件数量和金额同比分别上升32.4%、63.1%。其他贸易摩擦产品主要集中在化工和轻工领域。,自1997年12月
19、我国对进口新闻纸产业提起首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的数量不断上升。截至到2015年6月,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共149起,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武钢等大型生产企业和一批中小型企业。其中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37起;,1中国涉案产品集中于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由于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原料及初级产品的市场需求巨大,同时产品需求缺口也较大,加之国内相关产业竞争力较弱,致使我国进口反倾销涉案产品多为原料和初级中间产品。,化工业成为反倾销的龙头老大,这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化工原材料行业在中国属新兴产业,很多产品都是近5年研发成功并逐步
20、实现工业化的。而国外该产业几十年前就几近成熟,国内市场趋于饱和。同时中国近年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化工产品需求。外国化工企业奋力争取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甚至不惜采用倾销等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化工产品还具有容易认定的特点,这也是化工产品反倾销案件较多的原因之一。,2涉案国家和地区集中于日、韩、美、欧、俄、台等主要贸易伙伴,截至2015年11月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49起,按国家地区涉及案件数量从多到少排序依次为:日本30起,韩国29起,美国22起,台湾12起,俄罗斯9起,欧盟8起,新加坡5起,印度、德国各4起,荷兰、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各3起,泰国、英国、法国、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各2起,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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