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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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
2、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
3、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4、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
5、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
6、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特此公告。,一、公告出台背景,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
7、,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
8、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9、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
10、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三)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11、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12、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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