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教育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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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教育法,第一节 教育与法律,一、法律的产生及功能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治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19世纪下半叶,由于教育向世俗化的过渡和公共的国民教育的迅速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这就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因此,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样一种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为教育的国家化。,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教育的国家责任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国家
2、的教育权力,加强教育管理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系统,是有效地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西方国家教育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零星立法阶段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三、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前瞻,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相继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了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它们
3、分别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节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学校与政府 2学校与社会 3学校与教师 4学校与学生,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
4、如下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5、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福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改造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
6、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法第二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它们是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业上的义务,而并非是教师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保险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
7、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四、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
8、与义务,1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个特定环境中的一名,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学生而言,因其具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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