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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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2,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票据的性质、作用、票据行为的含义及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背书、承兑、付款及追索权等内容。(2)理解票据的含义及分类、票据行为的含义与特点、票据权利概念和特征;汇票的概念和
2、特征、汇票的出票、保证及追索权等内容;了解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时效、本票、支票的含义与特征、票据法的含义。(3)会用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分析解决破产案例。教学重点及难点:(1)重点:我国票据的性质、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2)难点:票据的行为的性质、票据抗辩、汇票的追索权,4,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5,票据属于有价证券中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有价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6
3、,二、票据的特征,1.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2.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7,3.无因证券本质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8,我国票据无因性的保留: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9,新加坡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支付方式是B公司向A公司交付本票。后由于业务关系,新加坡A公司又将本票背书后转让给嘉利通公司。后A公司与B
4、公司之间的蜜饯苹果买卖合同因故解除。嘉利通公司持票向B公司请求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问:B公司能否拒绝付款?,B A 嘉利通公司,10,4.要式证券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5.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完全依据票据记载事项决定。,11,6.流通证券票据上签章的人越多,越有保障。,A,B,C,D,出票,背书,背书,12,三、票据的分类,13,(一)汇票,1、概念:(票据法第19条第1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A(出票人)B(收
5、款人)甲(付款人),委托,14,2.汇票的特点(1)委付证券;(2)具有承兑制度的票据;(3)到期日具有非单一性;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15,3.汇票的分类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在我国票据实务上,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因而,我国的银行汇票,是以同一银行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16,17,18,银行承兑汇票的背面,19,商业承兑汇票,20,2)按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远期汇票 定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21,
6、(二)本票,1.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NO.73)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特征:(1)无承兑制度;(2)自付证券,22,23,3.汇票与本票的区别1)汇票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当事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2)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是不确定的,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事实即已确定,无须付款人承兑;3)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4)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24,(
7、三)支票,1.定义:票据法第82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5,3.特征委付证券,且只能委托金融机构付款;出票前,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支付证券4.支票的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26,27,28,4.支票与汇票的区别1)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付款人不必为银行;2)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间事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间事先不必有资金
8、关系;3)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作为支付工具。汇票可为远期支付,因而能够作为信用工具;4)支票无须由付款人进行承兑,汇票则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5)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29,四、票据的功能1、汇兑作用异地兑换和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2、支付作用代表定额货币,代替现金支付;3、信用作用出票人将未来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化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4、融资作用通过票据转让和贴现来融通资金的作用。,30,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票据运作过程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二、票据法的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票据法是私法规范票据法是商法规范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3
9、1,(二)特征1、任意性兼强行性2、具有技术性 3、具有统一性,32,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3,(一)票据关系1.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整个票据法规定的核心内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票据债务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的,都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4,2.特征票据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1)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2)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3)票据关系的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10、4)票据关系的客体为票载金额。,35,保证人乙,承兑,36,3.种类1)票据发行关系汇票发行关系、本票发行关系、支票发行关系。2)票据背书关系3)票据承兑关系4)票据保证关系5)票据参加关系6)因履行票据债务形成的关系。,37,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18条)4.损害赔偿关系。,38,(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原因关系如买卖、担保、赠与、借贷等。2.票据的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3.票据的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
11、据达成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无不影响票据关系。,39,海容商厦为向北海公司购买彩色电视机一批,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开出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北海公司。北海公司收到汇票,因为无货,于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荣申公司。荣申公司也无货。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支付了该笔款项,然后向海容商厦追讨。海容商厦无钱归还,但告诉银行:北海公司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荣申公司,现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荣申的欠款。汇票款项实为北海公司获得,银行可向北海公司追讨。银行遂起诉北海公司。法院认为不符合票据法规定,驳回。问:1.什么是票据关系?什么是非票据关系?2.银行应该向谁追讨?,40,海容
12、商厦,北海公司,荣申公司,银行(付款人),?,41,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作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义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42,二、票据行为的分类,43,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44,(二)要式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效力解释。行为人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为票据行为,而不允许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
13、意性解释。(三)文义性,45,(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均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46,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一)票据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法性,47,(一)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分为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凡是民法规定有权利能力者,都享有票据能力;凡属于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者,都有票据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能力在票据法上,对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仅仅规定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法人具有普遍的票据能力。,48,(二)意思表示1.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在原则上也需要具备
14、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实质要件。2.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欠缺原则上适用民法的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为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用票据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对抗善意持票人。,49,(三)合法性仅指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不存在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不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1、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2、行为人完成签章;(NO.7)3、向对方交付。(NO.20/27),50,区分票据无效和票据行为无效(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
15、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2)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51,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
16、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52,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1.司徒先生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53,4.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
17、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从合同。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钟女士民事保证行为也无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免除背书人的责任,但是出票人仍应承担责任。(91条)但本案中,房产公司和租赁公司为期后背书,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8条,54,五、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代理的条件票据代理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票据法NO.5-1)2.票据行为代理记载事项1)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票据上只承认
18、显名代理,且为严格的显名主义。2)代理人签章3)表明被代理人,55,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无权代理后果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NO.5-2)越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就代理权限内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就越权部分承担责任。,56,第四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法第4条)特征: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权利具有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57,二、票据权利的内容两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在先)票据第一债务人是负担付款
19、义务的人。付款请求权的作用是使持票人得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权利的基本功能。,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从权利,是持票人向其前手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在后)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根本没有发生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是补救付款请求权之不足的票据权利。,58,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及分类,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出票取得,59,原始取得(一)出票取得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87条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均基于出票人的真实的出票行为,即由出票人本人作成票据,
20、在票据上签名,并予以交付,完成出票行为,从而使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60,(二)善意取得1.概念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权利处分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61,2.构成要件(1)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受让票据权利;(2)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3)受让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受让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上,法律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为票据背书方式。并且该背书须为有效背书。(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需给付对价。,62,继受取得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第31条、第32条)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背书方式,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2)因清偿取得除票据承兑人、付款人外的其他票据债
21、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取得持票人的地位,享有票据权利。2.民法上的继受取得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继受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情形:企业的合并、继承等。,63,两者区别1.前者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只要背书连续,即可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后者需要提供特别的证明,而不能仅依票据的占有,来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2.前者能够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包括抗辩切断的保护及善意取得的保护等;后者不能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只能获得民法等一般法律的保护。,64,四、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善意原则(NO.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
22、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B(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正当持票人,65,2.对价原则(NO.10,1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66,199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
23、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67,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
24、的主张?,68,(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69,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
25、义签章的行为。在英语中称作“false 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70,(二)票据伪造的效果1.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效果(14条-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果持票人无论在取得票据时为恶意或善意,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任何票据上责任。,71,3.对伪造人的效果伪造人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第(一)项、第104条规定,伪造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4.对被伪造人的效果由于被伪造人自己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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