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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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是指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评定、公布、运用相应结果的活动。第三条保护
2、单位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文广旅局负责保护单位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第五条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保护单位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及时进行评估。第六条市文广旅局建立保护单位档案,对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市文广旅局负责制定保护单位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并建立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对同一保护单位的评估,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评估工作由市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开展,或者由市非遗保护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八条评估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
3、方式。第九条保护单位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二)项目保护规划与实施情况;(三)从事项目生产、表演实践等活动情况;(四)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五)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六)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七)其他保护工作情况。第十条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程序:(一)市文广旅局向各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印发评估工作通知,并抄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二)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材料;(三)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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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 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 项目 保护 单位 评估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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