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民事诉讼当事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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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民事诉讼第三人,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七、原告与被告,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二)内涵:,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一)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一)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
2、事纠纷而导致,(二)内涵:,第一:诉讼以其名义进行;第二: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A、直接的利害关系;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二)内涵:第一:,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3、主体范围和时限:4、特殊情况:,(一)诉讼权利能力1、界定:,1、界定:,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享有民事
3、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律资格。,1、界定: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内涵不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资格VS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 共同点: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致:(解释),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内涵不同,(解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解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对民事实,3、主体范围和时限:,A、自然人:出生死亡B、法人组织:成
4、立终止C、其他组织:成立终止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3、主体范围和时限:A、自然人:出生死亡,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5、)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其他组织:,界定: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分类:、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
6、照的经营性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织:,其他组织:界定:,4、特殊情况:(思考),A、胎儿: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B、死亡自然人:公民死亡后的名誉权,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特殊情况:(思考)A、胎儿:,(二)诉讼行为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3、状态和时限: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二)诉讼行为能力1、界定:,1、界定:,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力。,1、界定: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
7、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亲自,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内涵差异;、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内涵差异;,3、状态和时限:,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规范依据:,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规范依据:,3、状态和时限: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范依据:民法通
8、则第11条:,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
9、:,规范依据:,最高法院意见:、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规范依据:最高法院意见:,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第一:该诉讼行为无效;第二:对方相应诉讼行为亦无效;第三:因追认而有效:a、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b、其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自行追认。问题:追认是否须获对方当事人认可?,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第一:,(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第一: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第二: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一
10、定有诉讼权利能力。,(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第一:,三、当事人适格,(一)界定(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三、当事人适格(一)界定,(一)界定,适格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民事纠纷导致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进行起诉、应诉、或实施其他具体诉讼活动,并最终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约束的法律资格的程序主体。解释:,(一)界定适格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民事纠纷,解释:,与当事人内涵的第2、3项相关:适格与否是第2、3项内涵的外在标志,而第2、3项内涵是适格与否的判断依据。具体而言:A:如
11、果当事人适格这两项内涵就具备;B:相反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就不具备这两项内涵。,解释:与当事人内涵的第2、3项相关:适格与否是第2、3项,(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基本前提: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即民事纠纷已经现实发生,并包含有“诉的利益”。基本逻辑:纠纷的现实发生“诉的利益”产生享有“诉的利益”的主体享有“诉权”的主体“诉”的主体正当当事人。具体情形:,(二)产生适格当事人的前提基本前提:,具体情形:,第一: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二:虽期限未届满或条件未成就,但义务人已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义务;第三:对现有法律关系状态存在现实争议;第四:对是否、
12、如何变动现存法律关系有争议。,具体情形:第一:,(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否享有“诉的利益”:即,程序主体与民事纠纷事项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诉的利益”的两种类型:1、直接利害关系: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三)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否享有“诉的利益”:,1、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直接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即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中利益的直接享有人及不利益的直接承受人。,1、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虽不直接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也不直接享受利
13、益或承担不利益,但依法律规定或民事主体间的约定使其对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负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具体情形:实质:,2、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指在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具体情形:,A、清算组织: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D、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E、为保护死者生前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F、在继承纠纷诉讼中,代替未出生胎儿提出继承份额请求的未婚母亲:,具体情形:A、清算组织:,实质:,实体法学理论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利益的传递关系。程序法学理论的解
14、释:1、广义的“诉的利益”;2、“诉讼管理(实施)权”,即“诉讼担当”理论。,实质:实体法学理论的解释:,(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实质:这些规定实质含义是将在特定纠纷中,依实体法的规定实际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或对纠纷事项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管理职责的主体确定为适格的当事人。,(四)有关当事人适格的特别法律规范具体内容:,具体内容:,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行合同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个体工商户,以登记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诉讼文书中要写明其字号;3、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没登记就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
15、进行民事活动,或冒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原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并因之而进入诉讼的,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具体内容: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具体内容:,4、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5、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具体内容:4、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具
16、体内容:,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8、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具体内容:7、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1、原则上的程序处理:第一:裁定不予受理;第二:裁定驳回起诉。此时不会产生实体性的裁判,更不存在受实体性裁判约束的问题。2、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处理:变更当事人:,(五)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后果 1、原则上的程序处理:,变更当事人:,界
17、定:指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的原告或应诉的被告不适格,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适格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规范依据:具体情形:属性:,变更当事人:界定:,规范依据:,82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0条:“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91民事诉讼法:删除了82民诉法(试行)“更换当事人”的规定。,规范依据:82民事诉讼法(试行):,具体情形:,A、更换原告:a、原来不退的怎么办?b、后来不进的怎么办?B、更换被告:a、原告不同意怎么办?b、被要求进入诉讼的新被告不参加诉讼怎么办?,具体情形:A、更换原告:,属
18、性:,争议主张:第一: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超职权的行为,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必定面临程序上的障碍,只能相对地妥协。结论:所以立法应当取消该项制度。第二: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属性,能够减少诉讼的“技术性冷酷”,增强其“人文性温情”。结论:所以立法应当保留、完善该项制度。,属性:争议主张:,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一)确定主体:(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三)确定时间:,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一)确定主体:,(一)确定主体:,纠纷主体起“主导”作用;VS人民法院起“判定”作用。,(一)确定主体:纠纷主体起“主导”作用;,(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为“判定依据”
19、;VS以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为“判定结论”。,(二)确定依据和判定结论: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文书为“判定依据,(三)确定时间:,1、原则:诉讼开始阶段(包括起诉、受理、答辩环节)确定;2、例外:在诉讼开始阶段之后确定。、因当事人不适格而终结诉讼程序;、因不适格而导致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三)确定时间:1、原则:,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二)诉讼义务,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一)诉讼权利,分类:1、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一)诉讼权利分类:,、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A、原告
20、:起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等;B、被告:答辩应诉,承认,反诉等等。,、单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A、原告:,、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语言文字,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质证,反驳对方主张,上诉,调解、和解,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延期审理等等。,、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语言文字,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义务,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1、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损人;3、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二)诉讼义务分类:,六、诉讼权利
21、义务的承担,(一)界定:(二)导致“承担”情形:(三)实质:(四)程序后果:,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界定:,(一)界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原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由原来的案外人承担的一种程序处理。,(一)界定: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二)导致“承担”情形:,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及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转移:第一: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第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消灭。,(二)导致“承担”情形: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及其实体权,(三)实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了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22、的概括转移;即,针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的情况,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种相对应的程序处理。,(三)实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了民事诉讼权,(四)程序后果:,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第二:原来已经进行的程序环节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四)程序后果:第一:,七、原告与被告,(一)界定(二)特征,七、原告与被告(一)界定,(一)界定,1、原告:2、被告:,(一)界定1、原告:,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其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解决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诉讼程序的人。,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受其
23、管理和支配的其他,2、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并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2、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二)特征,第一:原告以主动诉讼行为启动诉讼程序:即,“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第二:被告受法院传唤被动应诉;第三:原、被告双方处于对立的法律地位:,(二)特征第一:,一、概述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四、共同诉讼人的参诉方式,第二节共同诉讼人,一、概述第二节共同诉讼人,一、概述,(一)规范依据(二)界定(三)特征(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五)分类,一、概述(一)规范依据,(一)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
24、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一)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二)界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二)界定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三)特征,第一:诉讼主体(原、被告)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属于诉的合并,并且肯定存在“主体合并”的因素;第三: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同一种类
25、的。,(三)特征 第一:,(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1、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态;2、共同诉讼人则是对共同诉讼这种诉的合并形态中,对当事人形态的一种具体描述。,(四)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五)分类,第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五)分类第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共有法律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他们所面对的诉的客观方面,即诉讼标的是单一的。程序要件:第一:部分共同诉讼人的程序行为即可启动;第二:无须法院的判断和同意,即立法未赋予法院以判断、取舍的职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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