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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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4章 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本章内容说明: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即技术的可专利性。实质条件一般是关于发明创造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本章主要解决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保护。本章重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本章内容说明: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即技术的可专利性。,本章案例一:某大学博导、教授研究了一项无螺杆研磨技术,准备申请专利。所带的博士生看到后,未经导师同意,以包括此项技术的论文在某权威杂志发表,公开了导师的研究成果。导师申请专利时,被专利局以不具有新颖性驳回。问题:1.此专利申请是否丧失新颖性?2.什么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本章案例一:,取得专
2、利权的条件,实用性:即可用、有益,创造性:即非显而易见,新颖性:即前所未有,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条件,(一)新颖性,(二)创造性,(三)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O型手动汽车车位锁,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条件(一)新颖性(二)创造性(三)实,一、发明专利的实质条件 教材是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条件放在一起讨论,为了更清楚,我们分开讨论。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第4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课件,法条规定:专利法第22条,一)新颖性 1.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3、:“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一)新颖性,对专利法22条解读,新颖性构成要件:一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是现有技术;二是技术方案不是已被申请或已包含在专利公告中。专利法第22条同时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专利法22条解读,新颖性构成,有人提出“三要件”说:一是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二是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三是没有同样发明、
4、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人提出“三要件”说:,“新颖性”是一项客观标准,非现有技术,需要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知技术。已知技术是公之于众的技术,即已经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于是对新颖性的判断转化为对技术的公开的判断上来。关键词:现有技术;公众所知技术。,“新颖性”是一项客观标准,非现有技术,需要判断申请专,2.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法律未规定现有技术公开的法定方式,如出版物、使用和其他方式公开。不论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为公众所知即可;2)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3)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
5、界限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2.现有技术,3.对公开的判断公开是公之于众。在专利法中,公开有确定的涵义。只要任何非特定人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合法获得一项技术的全部内容,则该技术已经公开。所谓特定人是指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除此之外的就是非特定人。1)公开方式。2)公开时段。3)公开地域。,3.对公开的判断,1)公开的方式专利审查规定有三种,文献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公开(如口头公开、网络传播和展示)。如果本发明以上述三种方式之一公开,不但丧失新颖性,而且成为已知技术。,1)公开的方式,第一,对出版物公开的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除了专利文献、科技杂志、书籍等印刷形
6、式,还包括胶片、磁带和光盘等。无论那种语言都视为公开。表明“内部资料”,属特定范围不为公开。公开日的确定:出版物以印刷日为准,仅有年月的按月末计算,仅有年的按年末最后一天计算。,第一,对出版物公开的规定:,第二,对使用公开的规定:公开使用的方式,包括方法的演示或使公众得知其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展出等。如果产品展示或销售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卸或分析也无法得知具体结构或材料成分,此类情形应不属于使用公开。第三,其他方式公开的规定:其他方式包括口头公开、报告、讨论会、技术交流、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发生日为公开日。,第二,对使用公开的规定:,2)公开的时段。我国采用先申请
7、原则,因此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申请日前。美国在2012年之前实行先发明原则,则公开的时段限于完成发明创造之前。3)公开的地域。2008专利法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此前,我国规定在出版物上发表的发明创造实行国际新颖性标准,对发明创造的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实行国内新颖性标准。,2)公开的时段。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所谓绝对标准,即在世界范围内来考察技术公开状态,不论那一国家,只要一项技术已公开,则认为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从而丧失新颖性。理论上讲,采用绝对标准是合理的,但审查工作难度相当大,而且审查人员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保证准确核实公开情况。因此,各国都规定可以提出异议
8、、请求撤销或请求宣告无效的程序。,所谓绝对标准,即在世界范围内来,4.抵触申请 新颖性构成的第二要件,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申请之前没有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过,在专利公告中也未找到。以上情况在专利法中被称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鉴于我国坚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抵触申请。抵触仅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4.抵触申请,注意:两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一日提出申请的,相互之间不构成抵触申请。专利申请人自己重复提交申请,无论时间先
9、后,也不构成抵触申请。,注意:,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专利法第24条: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国家机关或国家级学会组织)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此公开有违申请人意愿,属非法公开。,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宽限期性的优惠保护 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就不存在。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宽限期内
10、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宽限期性的优惠保护,案例一中博导的技术是否丧失新颖性?我们对照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请同学分析。,案例一中博导的技术是否丧失新颖性?,6.对新颖性的判断基准1)未公开发表2)未公开使用3)未以其他方式公开4)不存在抵触申请,6.对新颖性的判断基准,二)创造性 1.概念 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创造性的内容第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第二,“显著的进步
11、”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二)创造性,第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含义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是与现有技术有差异,比现有技术有实质性的进步的技术。表现在:一是该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不能得出结论;二是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第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关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虚拟的“人”,假定该人知晓申请日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以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设定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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