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课件.ppt
《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课件.ppt(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上海社会科学院并购法研究中心史建三 研究员,一、从并购纠纷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二、尽职调查在并购交易中的功能三、尽职调查的实施四、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的衔接,一、从并购纠纷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案例一:资产出售不调查,血本无归难避免案例二:一产两卖谁之过,代理律师难逃责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案例四:境外并购不谨慎,罢工风潮闹不断案例五:审批程序未厘清,多年纠纷损失惨,案例一:资产出售不调查,血本无归难避免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以欺诈的手段,趁人之危,其授权代表人杰里米贝兹雷在明知申请人原公司之前经营不善,亟待开拓海外市场来摆脱团境的情况下,故意抛出诱饵
2、,谎称被申请人将大力帮助申请人开拓国外市场,故意隐瞒了其欲以不合理的低价购入申请人名下全部厂房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真正非法目的,伙同其另外两家关联公司A公司和B公司虚构了一连串关于帮助申请人摆脱困境的谎言以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令申请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资产出售合同,将名下优质资产低价售于由被申请人控股的B公司,案例一:资产出售不调查,血本无归难避免 而当被申请人控股的B公司获得该优质资产后,被申请人却对已经失去了利用价值的新合资公司的经营采取了不闻不问,完全一副坐视其毙的态度,令合资公司完全陷入绝境,而申请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毁灭性的侵害。原合资合同的目的是申请人为了公司能开拓海外市场
3、使企业摆脱困境,使自己和全体中国员工所为之奋斗的事业能够延续。然而,被申请人不履行其经营职责以及不信守大力开拓海外市场承诺的行为,对于合资公司危害是致命的,属于根本违约行为,而其根本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资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案例一:资产出售不作调查,血本无归不可避免点评:这是一起多项交易形成的纠纷,首先,由申请人任董事长的S公司与被申请人在中国的控股合资企业B公司签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S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房产及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2000千万元;其次,两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确认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并约定:资产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是以S公司
4、现有股东与被申请人同意对S公司增资1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为前提,如果因B公司的原因致中外合资企业未成立,S公司有权终止资产转让,并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最后,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资合同。纠纷的案由是合资合同纠纷,其祸根起于资产出售未作尽职调查,仅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介绍轻易签约,血本无归自然不可避免。,案例二:一产两卖谁之过,代理律师难逃责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19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和5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了新泉公司,其中被申请人以人民币1,470万元的机器设备投资入股。但在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出售及购买协议,协议约定,将被申请人已经作为
5、注册资本投入到新泉公司的资产出售给申请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0,400,000元。该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人。,案例二:一产两卖谁之过,代理律师难逃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已经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新泉公司的资产擅自出售给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新泉公司法人财产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售及购买协议系无效合同,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资产购买款。2019年6月6日以后,外国法人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购得中国食品公司55%的股份,从而取代原股东对中国食品公司控股,并间接控制了中国食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申请人,在接管过程中才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严重侵
6、害了申请人之合法利益。为此,申请人根据出售及购买协议10.2条约定提起仲裁申请。,案例二:一产两卖谁之过,代理律师难逃责点评:并购标的的权属不清,出售方当然有责任,但购买方及其代理律师尽职调查不到位,也逃其责。此外,本案协议是否能被认定无效,还取决于第三方的态度,更增加了申请人的风险。,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 申请人原系中外合资的外方股东,占该公司40%股权。2019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所持40%的股权以70万美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为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8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20万美元,余款在协
7、议批准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15万美元,2019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25万美元,2019年6月18日前支付10万美元。同日,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申请人将所持公司40%的股权以70万美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对公司的章程和合资合同进行修正。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及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修正稿等法律文件经政府批准生效,并于2019年8月31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仅依约支付申请人转让款35万美元,但至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却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美元根据协议第4条第3款之规定
8、,被申请人还应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置之不理。为此,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费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90万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3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8万元);3、由被申请人负责本案一切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及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被申请人则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前两次35万美元,第四次的10万美元履约时间尚未到来。被申请人是遵守协议,诚实履约的;2、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25万美元是基于申请人拒不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违约在先,几经催促无果,被申请人才被迫行使中华人民
9、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3、履行“客户移交”条款是被申请人取得股权的必要附加条件,是付出对价的根本利益所在;4、申请人拒绝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的根本原因为了家族利益和经济利益。申请人是在日本的家族企业母公司濒临破产才转让股权给被申请人的。2019年底,申请人投资设立了一个与上海岩井公司有同样经营范围的扬州岩井精工结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岩井公司)。因此是否客户移交,对被申请人成为股东的上海岩井公司和申请人投资的扬州岩井公司来说,都是根本的利益所在。故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并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暂缓
10、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是有合同约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同时还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协议第2条明确了转让的附加条件,即客户移交和防止利益侵害条款,申请人违约在先,拒绝履行,经被申请人律师函催告后依然拒绝履行,根据协议第4条第1款的约定,应当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协议签署的背景是:申请人在日本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希望出售上海岩井公司的40%股份。协议第2条明确的转让的附加条件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意义特别重大,是基于公司长期特殊的日方背景、主营业务途径,关乎公司生死,关乎投资人、股权受让人的根本利益。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被申请人是在急促状况下,出巨资成为全新的股东
11、的。申请人的在先违约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对协议的顺利履行,有鉴于此,为维权,特提出以下仲裁反请求:1、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8万元);2、依法裁决申请人负责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及被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 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仅依约支付申请人转让款35万美元,但至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却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美元根据协议第4条第3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还应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置之不理。为此,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费25
12、万美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30万美元;3、由被申请人负责本案一切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及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被申请人则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前两次35万美元,第四次的10万美元履约时间尚未到来。被申请人是遵守协议,诚实履约的;2、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25万美元是基于申请人拒不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违约在先,几经催促无果,被申请人才被迫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3、履行“客户移交”条款是被申请人取得股权的必要附加条件,是付出对价的根本利益所在;4、申请人拒绝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的根本原
13、因为了家族利益和经济利益。申请人是在日本的家族企业母公司濒临破产才转让股权给被申请人的。2019年底,申请人投资设立了一个与上海岩井公司有同样经营范围的扬州岩井精工结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岩井公司)。因此是否客户移交,对被申请人成为股东的上海岩井公司和申请人投资的扬州岩井公司来说,都是根本的利益所在。故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并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暂缓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是有合同约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同时还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协议第2条明确了转让的附加条件,即客户移交和防止利益侵害条款,申请人违约在
14、先,拒绝履行,经被申请人律师函催告后依然拒绝履行,根据协议第4条第1款的约定,应当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协议签署的背景是:申请人在日本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希望出售上海岩井公司的40%股份。协议第2条明确的转让的附加条件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意义特别重大,是基于公司长期特殊的日方背景、主营业务途径,关乎公司生死,关乎投资人、股权受让人的根本利益。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被申请人是在急促状况下,出巨资成为全新的股东的。申请人的在先违约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对协议的顺利履行,有鉴于此,为维权,特提出以下仲裁反请求:1、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8万元);2、依法裁决申请人负责本案的一切仲裁
15、费用及被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 被申请人则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前两次35万美元,第四次的10万美元履约时间尚未到来。被申请人是遵守协议,诚实履约的;2、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25万美元是基于申请人拒不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违约在先,几经催促无果,被申请人才被迫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3、履行“客户移交”条款是被申请人取得股权的必要附加条件,是付出对价的根本利益所在;4、申请人拒绝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的根本原因为了家族利益和经济利益。申请人是在日本的家族企业母公司濒临破产才转让股权给被申请
16、人的。2019年底,申请人投资设立了一个与上海合资公司有同样经营范围的扬州公司因此是否客户移交,对被申请人成为股东的上海公司和申请人投资的扬州公司来说,都是根本的利益所在。故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约履行“客户移交”条款,并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暂缓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是有合同约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同时还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协议第2条明确了转让的附加条件,即客户移交和防止利益侵害条款,申请人违约在先,拒绝履行,经被申请人律师函催告后依然拒绝履行,根据协议第4条第1款的约定,应当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协议签署的背景是:申请人在
17、日本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希望出售上海岩井公司的40%股份。协议第2条明确的转让的附加条件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意义特别重大,是基于公司长期特殊的日方背景、主营业务途径,关乎公司生死,关乎投资人、股权受让人的根本利益。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被申请人是在急促状况下,出巨资成为全新的股东的。申请人的在先违约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对协议的顺利履行,有鉴于此,为维权,特提出以下仲裁反请求:1、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8万元);2、依法裁决申请人负责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及被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 故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约履行“客户移交”
18、条款,并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暂缓支付第三次股权转让款,是有合同约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同时还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协议第2条明确了转让的附加条件,即客户移交条款,申请人违约在先,拒绝履行,经被申请人律师函催告后依然拒绝履行,根据协议第4条第1款的约定,应当承担30万美元的违约责任。有鉴于此,为维权,特提出以下仲裁反请求:1、依法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28万元);2、依法裁决申请人负责本案的一切仲裁费用及被申请人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万元。,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 仲裁庭注意到,协议2.1条
19、标是“客户移交”,具体的约定是: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要求在2019年11月1日到2019年4月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一起走访客户说明股权转让情况。但整个协议中没有“客户移交”的其他具体规定和附件,如客户移交的清单、移交的程序等,由此形成双方对该条内容的不同理解和履行争议。仲裁庭认为,首先,按照该条款中“一起走访客户”的文字表述,“走访客户”应是双方的共同作为,而非申请人的单方作为和单方义务。其次,该条款对“一起走访客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谁先谁后,谁约谁等约定并不明确,因此在实际履行中很难认定双方应承担的明确责任。再次,在该条款约定的长达半年的“一起走访客户”的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有确凿证明力的书
20、面的文件就“一起走访客户”事宜进行磋商或沟通。鉴于被申请人提出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抗辩理由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及申请人拒绝“一起走访客户”的充分的事实依据,因此,仲裁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25万美元的股权转让费。,案例三: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点评:这是一起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纠纷遭损失的案例,被申请人由于在尽职调查阶段忽略对目标公司客户资源的调查,因而在协议中无法对客户移交列出清单并明确移交程序,从而导致败诉的结果。,案例四:境外并购不谨慎,罢工风潮闹不断(环球企业家2019年9月 总第102期报道)罢工又开始了。2019年6月1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尽职 调查 风险 防范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107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