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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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建筑工程相关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原则,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3.合同的调整范围,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
2、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合同的调整范围,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有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法收养法,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务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等,政府间协议,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受法律调整的主要关
3、系类型,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概念,(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当包含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条件,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1.要约,要约的形式,书面形式,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打电话,行为方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形式,1,2,3,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该要约发生效力。,4)要约的生效,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到达生效,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效,不可撤销的规定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6、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要约的消灭,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它只是用来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标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6)要约邀请,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概
7、念,(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要约的构成条件,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期,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
8、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
9、撤销。,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存在订约当事人,即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成立,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
10、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生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一方
11、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无效合同的原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要求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要求免责的,都是无效的免责条款。,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2、,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概念,(1)重
13、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因,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效力待定合同,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
14、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越权订立的合同,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I,II,III,IV,全面、适当履行的
15、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协作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若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责任,原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16、。,合同履行的主体,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1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空缺,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4.1.
17、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有确凿的证据。,1,2,3,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撤销权,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成立条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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