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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课程安排,第一讲:理论第二讲:理论第三讲:案例分析,理论讲授安排,第一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第二章: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与方法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1、古代:对古建筑不知保护2、近代:工业化对文化遗产的破坏3、当代: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三个历史阶段2、遗产保护的主要文件3、保护观念的演变4、世界遗产名录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1949年以前的探索2、1949年以后的三个阶段,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古董收藏:我们
2、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中国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历史建筑的破坏: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1、古代:对古建筑不知保护,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殿
3、,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欧洲,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工业化进程中的破坏: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现代主义建筑思潮的影响: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2、近代:工业化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日本案例:近代文物古迹四次劫难明治维新以后,大量
4、佛寺被毁;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遗产(heritage)狭义:为直系亲属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广义:人类共同继承的文化及自然财产世界遗产公约将以下各项视为“文化遗产”(1972)纪念物(monument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
5、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古迹遗址(sites):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3、当代:关于文化遗产的概念,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源起于欧洲 18世纪中古董收集时代:直到18世纪欧洲还是古董收集的时代,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第一个古建筑保护: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
6、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保护与修复 18世纪末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第一次文物建筑保护观点:1792年,法国人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是过去某个时代的活的见证”这一重要观点,认识到了文物建筑的价值所在。理论与科学化 19世纪中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以1972年11月16日,世界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巴黎)为标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全球的普遍关注。,1、三个历史阶段,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
7、程,现代意义的文物古迹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下来,大致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相交的时候。法国:1840年,成立“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颁布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遗址法英国:1877年,成立“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53年制定古建筑及古迹法日本:1897年制定古神社寺庙保存法;1919年制定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国宝保护法;1952年综合以上法令为文物保护法美国:1960年制定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保护法哪一年颁布?几次修订?,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世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通过一系列
8、国际公约和章程,获得世界性的共识和一致行动雅典宪章,国际现代建筑学会,1933,雅典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威尼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1976,内罗毕马丘比丘宪章,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1977,秘鲁佛罗伦萨宪章,国际古迹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1981,佛罗伦萨。1982年登记为威尼斯宪章附件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国
9、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1987,华盛顿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0次会议,1994年11月,奈良,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宪章:公约:建议:宣言:,宪章(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公约(convention)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建议,通常是指针对一个人
10、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一般指国家、政府、团体或其领导人为说明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或对重大的政治问题表明基本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有时,也以会议名义发表宣言。,2、遗产保护的主要文件,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第一个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专门一节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它写到: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真能代表某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2)保留其不妨碍居民健康者。(3)在所有可能的条件下,将所有
11、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之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雅典宪章,1933,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60年代以来,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在此背景下,威尼斯宪章: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指出古迹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威尼斯宪章,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威尼斯宪章,1964,二、
12、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72年11月16日,UNESCO在巴黎召开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遗产保护不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事情,而应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将世界遗产划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三个基本类型。主旨“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且“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并依据各缔约国提交的文化、自然遗产的清单,遴选世界遗产名录,并制定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设立“世界遗产基金”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保护的国际性合作的新概念和新方式。,世界遗产公约,19
13、72,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拓展保护对象、保护方式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保护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再生(renovation)。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归纳成五个共同观点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内罗毕建
14、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内罗毕建议,1976,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继威尼斯宪章之后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历史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文件指出历史地区保护的五点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5)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文件提出保护历史城市的地区
15、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要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华盛顿宪章,1987,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94年11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奈良举行会议,形成了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会议重新定义了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价值与原真性文件肯定了原真性的定义,它是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困素。指出“原真性本身不是遗产的价值,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非真实有效。”将“保护”概念扩展到非物质层面,开始关注遗产与人的精神关联,人类应该通过理解遗产蕴涵在内的意义
16、去建立人与遗产之间的关系奈良文件是有关原真性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文献。,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1994,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保护对象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所谓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现在,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一般建筑、各历史时期的构筑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入历史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建筑单体,扩大到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历史文化和人们当前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保护深度除了物质环境以外,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保护手段
17、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遗产保护主要文件综述,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阶段一:风格修复(法国)阶段二:反修复(英国)阶段三:意大利学派阶段四:国际性共识,3 保护观念的演变,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世纪40年代法国文物建筑总监首席顾问勒杜克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修复理论。因为强调建筑物整体上的风格一致,所以风格修复也叫做整体修复)。风格修复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原则:“每一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每一个局部,
18、都应当修复到它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上要这样,而且在结构上也这样。”目的:“修复建筑是为了把它传给将来”要求进行修复的建筑师要“确实熟悉艺术史各时期特有的风格,要有丰富的结构知识和经验,熟知各个不同时代的和不同流派的建筑物的建造方法”。“在修复工作开始之前,首要的是确切地查明每个部分的年代和特点,根据它们拟定一个有可靠文献为依据的逐项实施计划,或者是文字的,或者是图像的”。“只许用更好的材料、更牢靠的或更完善的方法来取代坏掉了的部分”。“修复一座建筑,不是保存它,不是修缮它,也不是重建它,而是要把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保护观念阶段一:风格修复,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英国以艺术评论
19、家J拉斯金为首发起了反修复运动。认为“修复意味着一幢建筑物所能遭到的最彻底的破坏”。认为文物建筑的物质结构的逐渐老化并最后坍塌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所以对文物建筑只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去修复它。原则:对于过去年代里创造的文物建筑,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其在物质上的原真性。任何必须的修缮或修复决不可使历史见证失真,而又必须明白无误地是现代的。用保护protection代替修复restoration,保护古建筑身上的全部历史,用经常的照料来防止破坏。为加固而用的措施应该让人一下就能辨别出,决不能伪装成什么。决不窜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保护观念阶段二:反修复,二、世界历史文化遗
20、产保护的历程,1880年,意大利的两位文物建筑保护专家L,贝尔特拉米和C博伊托提出了关于保护的新观念贝尔特拉米:提出保护工作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维修工作者不只是建筑师必须同时是个历史学家、文献学家,要在历史的、考古的研究基础上去确定维修的方式和目标,要根据确凿的证据去进行维修工作,决不允许个人去分析、推论。博伊托:必须要尊重文物建筑的现状,修缮的目的只是保护,要保护历史上对文物建筑的一切改动和添加,即使这些改动和添加模糊了文物建筑的本来面目。修缮,首要的是加固,要争取只做一次以后不用再做;在不得不添加的时候,决不可以改变文物建筑的原貌。并且所有的改动都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具体做法:区别新旧材料
21、:使用易与原有部分区别的材料。新旧部分应风格不同。纪录维修工程:在每一处修补的地方标志出维修日期,在建筑物上用铭文说明所进行的维修工程。编制详细记录维修工程每一步骤的文件,并将其保存在该文物建筑内或出版。展示零散原构件:在文物建筑附近展示零散的原构件。推广维修经验,保护观念阶段三:意大利学派,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原真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1964年,威尼斯宪章确认原真性:又译真实性、原生性、可靠性等,主要有原始的、原创的、第一手的、非复制的、非仿造的意思完整性:完整的性质和未受损害的状态,“尚未受到人类干扰的原初状态”,原真性的维度,保护观念阶
22、段四:国际性共识,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4 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0年),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4 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0年),截至2013年6月22日,中国已有45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含文化景观4处),世界自然遗产10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4 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0年),截至2013年6月22日,中国已有45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含文化景观4处),世界自然遗产10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4 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0年),截至2013年6月22日,中国已有
23、45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含文化景观4处),世界自然遗产10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4 世界遗产名录(截至2010年),截至2013年6月22日,中国已有45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含文化景观4处),世界自然遗产10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主要事件文物保护始于19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北京大学1922年设立了考古学研究所,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1926年中国学者首次考古发掘,在山西夏县西阴村发现了与仰韶文化同期的历史遗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
24、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为迈向其科学化、系统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930年代立法和政府机构设立。1930年6月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然而,政局动荡,各地各类大量文物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战争爆发,大量的文物遭到破坏,文物流失。,1、1949年以前的探索,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历史1929年朱启钤创立,1946年停止活动;梁思成、刘敦桢分别担任法式、文献组的主任;从事古代建筑实例的调查、研究和测绘,以及文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编辑出版中国营造学社汇刊贡献调
25、查全国137县市,1823座古建筑,测绘建筑206组,测绘图稿1898张;重新发现的珍贵建筑遗存上起汉唐下至明清各历史时期,整理出中国古建筑发展脉络;应县木塔、蓟县独乐寺辽代观音阁经田野调查和详细测绘研究而被重新认识。,朱启钤,刘敦桢,梁思成与林徽因,中国营造学社,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30年古物保存法及1931年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我国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促进了近代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主要内容有:古物的范围和种类。包括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有关的一切古代遗物。古物的保存方式。除私有者外,均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责成保存处所保存,并制作照片存教育部、内政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
26、会等处。古物的管理方法。规定官方古物应每年造表上报,私有重要古物应向官方登记并不得转移于外人。地下古物均属于国有。古物发掘的管理。规定应由学术机关进行发掘,并需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内政部共同发给发掘执照,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人监察。如需外国学术团体或个人参加,应先呈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发掘得到的古物,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后,可由学术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保存研究。古物的流通。规定限于国内流通,因研究需要而必须出国者应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教育部、内政部核准,发给出境护照,并必须在 2年内归回原保存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组织方法等。,民国政府古物保存法,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7、的历程,三个阶段划分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3、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2、1949年以后的三个阶段,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建国初期的主要工作法规法令: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机构设立: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考古研究所,成为科学、系统地研究文物考古及保护的学术研究机构。文物保护行政管理制度:1951年,由文化
28、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名胜古迹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办法,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文物保护为中心单一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50-60年代的主要工作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关于文物保护的概括性法规,同时颁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建立
29、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革十年的文物破坏:10年“文化大革命”,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使文物遭受了的前所未行的广泛的人为破坏。1980年代以来的主要工作: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文物保护为中心单一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背景城市保护思想的局限: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的30年间,对于城市保护的认识仅仅是限于其中的文物或遗址的范围;以梁思成为代表的少数专家学者所倡导的对古都北京实施保护与规划的先进思想未被接受。80年代初期的
30、建设性破坏:改革开放后城市经济迅猛发展,新区建设、旧城更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等导致历史文化及其环境,尤其是城市传统风貌的改变,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渐渐从文物建筑转向整个历史传统城市。1982年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增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三批共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继公布1982年2月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公布了24个城市为首批国家历史文
31、化名城,并于1986年12月及1994年1月公布了第二批38个、第三批37个受保护的城市。除国家级名城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审批公布本地区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名城保护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明确提出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编制各名城保护规划;1980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及批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促使保护工作同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一些名城先后编制完成了保护规划;1994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32、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促使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向规范化迈进。,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加强1985年11月我国成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并连续八年当选“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国成员。建设部通过委托同济大学等高等院校举办多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干部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增加与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等方式,对从事历史名城保护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名城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33、的历程,学术研究机构与监督机构陆续成立1984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组织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学术委员会”1987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组织成立“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1982年更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1994年3月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1998年3月建设部建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在同济大学正式成立,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从事名城保护的常设机构,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理论与规划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保护政策与保护制度,参与保护实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名城保护与管理向法规化与
34、制度化迈进1989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及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促进了名城保护及其规划法制化的进程从1991年起,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城市规划法,北京、西安、韩城、丽江等城市分别颁布实施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条例和办法,使名城的保护和建设作到了有法可依199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吸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为促使国家名城保护的法制化与制度化的建立与完善做了有益的探索,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文物保护制度的调整与深化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对有关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的
35、调整;1992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在1986年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991年l0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也明确提出将历史地段作为名城保护的一个层次列入保扩规划的范畴,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双层次保护体系,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屯溪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并以建设部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管理综合试点屯溪老街为例探讨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规划的编制、规划的实施、与规划相配套的管理法规的制定、资金筹措等方面的理论与经验。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保护向名镇名村拓展,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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