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3节土地权属调查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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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土地权属,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1、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排他性完全权利。2、权属主 土地权属主也可称土地的权利人,即产权的拥有者,一般简称权属主二、土地权属内容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1、土地所有权,1)我国所有权的性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有土地 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对国有土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客体:A.城市市区的
2、土地;B.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C.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D.依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滩涂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主体:农民集体,由村农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客体:A.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B.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
3、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自留地概念: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
4、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
5、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 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
6、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1、土地所有权,2)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状况,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1957年,全民所有与农民私有并存;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全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阶段:1978年后,全民与农民集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3)所有权的构成 占有权:体现在对土地直
7、接拥有和处理上,即对土地实际控制 的权能。使用中的占有 使用者即为权属主 非使用中的占有 权属主为资本收益者 使用权:见后 收益权:所有者对土地所产生出来的经济利益进行收取的权能。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处分权:所有者决定占有与支配土地状态的权能,即决定土地 归宿的权能,是所有权的集中体现,是所有权的核心,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2、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1)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集体);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2)使用权的构成 占有权:指土地使用权人有条件依法对使用的土地实
8、行占有的 权能。直接利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使用的土地进行生产或经 营的权能。收益权: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生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能。处分权:指土地使用权人有条件依法对所使用的土地实行支配与处理的权能。如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赠送、有偿转 让、转包、进行投资等,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3、土地的他项权利 1)概念 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其他土地利用方面的权利。是在使用权中逐步派生出来的。2)类型: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耕作权、借用权、地空权与地下权等多项权利。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出租,承租人获得租赁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出去,抵押权人获得抵押权;地役权:在
9、他人土地上通行、排水的权利;耕作权:在不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按照约定或协议,进行农业种植;借用权:通过借用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地空权与地下权:主要针对地表使用权而言的,地表、地下、空中的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是一种可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二、土地权属内容包括,4、土地权属主除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以下义务: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治土地污染、荒芜的义务5、土地权属重要性 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土地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土地权属管理是地籍管理的核心。1)首先,地籍的产生发展,确定了其核心地位。产生的根源 国家的出现;目的 土地税收;发展 保护产权
10、;2)其次,土地市场的发展成熟,土地权属内容的不断丰富,确定了其核心地位。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二权分离,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市场的发展,使得土地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基础上有派生更多的他项权利,又丰富土地市场。3)第三,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土地,便于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也须确定了其核心地位。责权清晰;权利与义务并行,三、土地权属的确认,1、定义 土地权属确认简称为确权 依照法律由当地政府授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对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性质、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确认。2、确权方
11、式 1)文件确认;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单位用地红线图,房地产使用证,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书、换地书等,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住宅用地确权的文件 2)惯用确认 3)协商确认 4)仲裁确认3、确权的行政管辖 1)集体所有土地;2)单位和个人所用土地,3)林草地、交通风景地,四、土地权属的变更(或流转),1、所有权变更 征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全民所有 1)概念:土地征用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2)特点:一种政府权力;具有强制性;具有补偿性 3)征用程序:建设项目预审;用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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