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各机关办理采购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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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2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4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5第五章 招標8第六章 決標12第七章 履約管理15第八章驗收17第九章附則19(附件一)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21(附件二)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8(附件三)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要點45(附件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47(附件五)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49(附件六)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49(附件七)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50(附件八)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53(附件九)
2、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54(附件十) 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55(附件十一)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56(附件十二)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59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八號函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八七九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一二七九二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一四一三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四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二六五六號函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三一二一一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北府工採
3、二字第0940005825號函修正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500008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3658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情形,認定適用範圍:(一) 採購經費經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者,全部適用。(二) 法令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應依本規範規定程序辦理。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三、 本縣各機關
4、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法令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中,可取得:1 政府採購法。2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3 子法及相關規定。4 逐條釋例。5 相關解釋函。6 採購手冊及範例。(二) 自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cop.tpc.gov.tw/cop/)中之法規天地中下載:1 臺北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4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5 臺北
5、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6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7 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子法及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投標須知範本。2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3 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4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5 結算明細表。6 驗收紀錄。7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二) 自本府知識管理系統ePortal網站(http:/ portal.tpc.gov
6、.tw)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1 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招標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緊急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及臺北縣政府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標準作業程序。2 水利局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三) 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cop.tpc.gov.tw/)中之採購文件下載中心中下載:1 代辦招標收退件表。2 採購案概述表。3 代辦採購委託書。4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須知。5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6 臺北縣各機關
7、公開評選投標須知範.本及邀標書範例。7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8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9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0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11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12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13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範本。14 投標廠商資格範例。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工程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
8、ov.tw)之工程技術之工程技術整合中:1 於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中,可取得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2 於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3 於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4 於標單電腦檔作業可取得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二)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法令規章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中,可取得: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三) 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下載專區之工程管理相關資料下載中,可取得:1 品管人員登錄表。2 品管(或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操作說明。(四) 自本府
9、ePortal網站(http:/portal.tpc.gov.tw)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之委託技術服務應注意下列程序規定:(一) 依本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委託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公開評選。至於辦理非屬工程技術服務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亦請本縣各機關參照辦理。(二) 依本
10、規範第4點第2款第2目之臺北縣政府公共服務設施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準作業程序確定規劃之內容。(三)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四)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本縣各機關應取得該建築物之綠建築標章。其規定詳如內政部訂頒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依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七、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之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標準
11、,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辦理。八、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優良廠商發給獎金額度上限如下。採購標的非屬技術服務者,發給獎金額度亦可參照下列標準,惟應先徵得主(會)計單位之核可:(一) 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二) 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三) 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委託技術服務,本縣各機關應依其規定要求技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簽證:(一)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12、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三)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四)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
13、,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五)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六)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七) 其他法令要求者。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十、 預算經費編列:(一) 本縣各機關編列設計、招標至施工履約達一年以上工程採購之預算時:1 建議僅先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包括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費用),於覓妥技術服務廠商;設計完成時,再行辦理追加工程採購預算。以利預算執行。2 如該工程之施作有必須性;必須於年度開始時,即確定預算者,亦應考量該年度可執行之能力,切實編列。該年度可能無法執行完成之部分,以繼續性經費方式,逐年編列。(二) 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
14、維護、違章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三) 前款之採購建請預計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列入得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計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四) 辦理繼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宜於採購時,訂定跨年度之履約期間(如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底),可避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但應於契約中加註如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代表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
15、規定辦理。(五) 費用編列標準:1 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雜誌。2 間接工程費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附件一)規定。但品管費用編列標準,依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二)規定。3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附件三)規定。4 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件四)規定。惟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附件五)之免徵收規定。十一、 預算書圖之編製:(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辦理採購
16、。該要點之重點為:1 機關應依PCCES系統編列工程預算書、估價單、價格詳細表、資源統計表及電子檔案。2 投標廠商應依機關製作之估價電子檔案辦理估價,並遞送該估價檔案及列印文件,否則為無效標。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3 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4 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二) 本縣各機關得依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三) 本縣各機關應先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範,不足再予補充。(四) 涉有土方工程時,應盡可能
17、使土方達到平衡。如有剩餘者,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五) 工程如依規定需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其設計預算書圖應與執照書圖相符。但屬執照圖說以外之書圖,不在此限。十二、 預算書圖審核:(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是否編列採購預算書圖,由本縣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二) 本縣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採購預算書圖:1 第1級: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機關高階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5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
18、審查。但該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分層數達4層者,得由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2 第2級: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3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3 第3級: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及財務:5,000萬;勞務:1,000萬)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預算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2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案件,得免另開會審查採購預算書圖:1 另聘有專案管理、監造服務廠商,且委託服務範圍包括預算書圖審查之工程採購採購。2
19、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 緊急採購。4 具時效性之採購,並經本府核准者。5 依據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6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四) 契約變更部分,依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合計金額,認定第三款之採購金額,據以辦理審查。(五) 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準用台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六) 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2 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9職等以
20、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9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3 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8職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8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4 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9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5年(含未滿第9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5 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4年以上者。6 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7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1年以上者。8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
21、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經驗2年以上者。9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3年以上者。10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究經驗4年以上者。11 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3年以上者。12 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4年以上者。13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七) 本縣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八) 本縣各機關得以下列方式,邀集委員審查預算書圖: 1 召開審查會議。2 以書面方式審查。3 部分內容或委員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22、。(九) 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十) 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查,由本府補助單位或主管單位主辦。該單位能力不足時,得會請其他專業單位協助審查。第五章 招標十三、 建議本縣各機關優先考慮使用下列之採購方式辦理採購:(一)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二) 依統包實施辦法以統包方式辦理。(三) 依共同投標實施辦法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四)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五)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以共同供應契約
23、方式辦理。十四、 本縣各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十五、 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1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2 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十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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