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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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2004年修订)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4年3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1第二条 核查对象1第二章 技术标准1第三条 地类划分1第四条 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1第五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2第六条 人工造林(更新)2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2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3三、造林密度标准3第七条 飞播造林3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4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4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5第八条 封山育林5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5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6第三章 调查方法7第九条 资料收集7第十条 核查单位
2、的抽取7第十一条 核查面积的认定7第十二条 面积核查8第十三条 郁闭度调查8第十四条 人工造林(更新)9第十五条 飞播造林10第十六条 封山育林12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13第十七条 基本评价指标计算13第十八条 人工造林(更新)14第十九条 飞播造林14第二十条 封山育林17第五章 核查成果18第二十一条 提交成果18第六章 质量管理18附件1:各类调查表及其填写说明20一、重复上报、虚报登记表20二、人工造林更新实绩、退耕还林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20三、2000年度人工造林更新原合格面积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22四、封山育林实绩核查小班调查表23五、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调查表24六、封山育林
3、实绩核查样圆记录表25七、封山育林成效调查样圆记录表25八、飞播造林出苗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26九、飞播造林成效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28十、飞播造林小班调查表(出苗)30十一、飞播造林成效小班调查表31十二、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出苗)32十三、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成效)33附件2:地类划分及地类代码34附件3:树(草)种(组)及其代码35附件4:国家I、级保护野生树种名录36I级保护野生树种36II级保护野生树种36附件5:重点工程认定条件37附件6:各工程所需增加的内容38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核查技术细则38二、退耕还林工程42附件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
4、准的通知44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44附件8:密度标准47一、主 要 树 种 造 林 密 度 表47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48三、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密度表49附件9:“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50附件1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53附件11: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54附件12 GPS坐标系统转换参数(WGS84BJ54)56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5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702第一章 总
5、 则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六大工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核查经费、减轻基层压力为目的,对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实绩核查、保存状况调查)、飞播造林核查(出苗情况核查、成效核查)和封山育林核查(实绩核查、成效核查)进行综合,监测和评价全国营造林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核查任务:对各省营造林实绩、成效以及重点林业工程营造林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准确地提供核查结果,并进行客观分析与综合评价。第二条 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各省统计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包括人工造林(更新)、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营造林方式,以及天保、退耕还林、三北、长
6、防、京津风沙源治理、速丰林等重点工程项目营造林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三条 地类划分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见附件2)。第四条 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小班(地块)是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在原设计或作业小班(地块)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一步区划: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营造林年度;不同权属;不同林种;封山育林不同封育类型、不同封育方式;保存状况不同保存率等级。第五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作业设计: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卡)并符合各重点工程相应的要求。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
7、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抚育:人工造林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林权证发放:核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第六条 人工造林(更新)上报面积: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更新)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
8、工造林(更新)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同)之比。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一、人工造林(更
9、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造林成活率85(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70)为合格,8441(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9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干旱、半干旱县以“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中的“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为依据确认。经济林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速丰林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株数保存率80%(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5%)或郁闭度0.20。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灌木林株数保存率80%(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65
10、)或覆盖度30。三、造林密度标准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中附录A: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三北地区主要造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规定表(1992年)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初植密度,2003年作业的执行林退发2001550号;2004年作业的,执行林造发200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营造生态公益林应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37,32001)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营造经济林应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
11、B/T157761995)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15572000)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合格。”第七条 飞播造林出苗调查:为掌握上年度作业并统计上报的播区出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成效调查:飞播造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南、北方暂以省为单位划分,南方省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北方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有效苗:播区宜播面积内飞播、人工营造及天然更新的目的树种(天然更新苗龄相差不超过一个人工林龄级
12、),生长趋于稳定的健壮苗木均为有效苗。核实面积:具有飞播造林作业设计的播区,经核查确定的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播区宜播面积内平均每亩有效苗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有苗频度大于50%。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一)小班合格标准乔木型:郁闭度(目的树种)0.20,或小班平均每亩目的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乔灌草型:乔、灌、草总覆盖度50%,其中乔
13、、灌木覆盖度2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小班每亩有目的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二)样圆合格标准乔木型:10m2样圆内有1株以上(含1株)有效苗。乔灌型:10m2样圆内有1株乔木有效苗,或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乔灌草型:10m2样圆内有1株乔木有效苗,或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或有2丛灌木且有3丛以上(含3丛)草类有效苗,或有1丛灌木且有7丛以上(含7丛)草类有效苗。灌木型:1
14、0m2样圆内有3丛以上(含3丛)有效苗。灌草型:10m2样圆内有3丛以上(含3丛)灌木有效苗,或有2丛灌木且有3丛以上(含3丛)草类有效苗或有1丛灌木且有7丛以上(含7丛)草类有效苗。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飞播造林播区成效评定等级参照下表。飞播造林播区成效等级评定标准表宜播面积平均每亩株数合格面积占宜播面积的比例(%)效果评定南方北方705141(优)合格41503140(良)31402130(可)703020(差)不合格第八条 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实绩核查: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育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封山育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南、北方划分同飞播造林。封山育
15、林适用条件:适用于疏林地、无林地。核实面积: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核查确定的封山育林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1、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设立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封育区面积150亩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2、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3、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4、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1)有培养前途的疏林地;(2)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
16、叶母树4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3)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苗、幼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4)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个以上或灌木丛50个以上的无林地;(5)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国家I、II级保护树种),并且有培养前途的地块;(6)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荒地,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可增加林、灌盖度的地块;(7)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20%以上的
17、无林地;(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须1。计算方法如下:乔木型:综合参数值=针叶母树株数2+阔叶母树株数4+针叶幼树株数40+阔叶幼树株数30+针叶幼苗株数60+阔叶幼苗株数40乔灌型(乔灌草型):综合参数值=针叶母树株数2+阔叶母树株数4+针叶幼树株数40+阔叶幼树株数30+针叶幼苗株数60+阔叶幼苗株数40+灌木丛数50(或沙区灌木丛数10)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乔木型: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
18、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乔灌草型:乔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竹林型: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三章 调查方法第九条 资料收集一、省级资料收集1、相关年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2、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3、重点工程总体规划
19、、实施方案、营造林年度总结材料。二、县级资料收集1、分别到县统计局和县林业局收集相关年度的营造林统计报表,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以及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检查验收的图、表、卡片,年度总结报告。2、相关规定和文件。第十条 核查单位的抽取县级样本由资源司负责组织统一抽取。县级样本实行保密制度,在其外业工作开展前,各单位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核查乡由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专员办的外业调查人员到达核查县后抽取。抽乡办法另发,仅限于局直属院、专员办在综合核查工作中使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一条 核查面积的认定一
20、、核查面积核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核查最小起算面积为1亩。二、点、撒播核查点播按人工造林标准进行核查;撒播参照飞播造林核查方法,以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为依据进行核查,并填记飞播造林各类卡片。为便于统计,属于人工造林的撒播,导入为人工造林更新实绩调查卡片。 三、重复上报面积认定同一小班(地块)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1、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2、同一年度营造林方式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四、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
21、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人工更新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核实面积。第十二条 面积核查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求算面积,并设置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原则设置:1、当小班全部以山脊、山沟、河流、道路等明显地形地物为边界,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时,设置1个GPS控制点。2、当小班部分边界以山脊、山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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