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程备案所需材料安徽凯迪建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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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城建档案馆滁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工作手册滁州市城建档案馆43 目 录第一篇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第二篇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流程8第三篇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9第四篇 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10第五篇 建设工程归档范围21。第一篇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滁政201113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
2、、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
3、)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8.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6、。(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
7、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8、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
9、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
10、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
11、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
12、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档案的;(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3、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 建设工程第三步发放预验收意见书第二步组织档案预验收第一步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档案报送工作流程第五步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第四步报送一套完整的城建档案资料-联系地址:(琅琊大道81号)建设大厦308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联 系 人: 吕 健 崔 进 联系电话:0
14、550-3021583邮 箱:lv858 cuijin_2004163com注:档案信息查询业务请到市建设大厦308室办理;档案验收、报送工作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滁州市城建档案馆第三篇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1. 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并保持干净整洁。2. 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的实际状况。3. 工程档案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的规定。4. 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盖有竣工图章。5. 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字和盖章的文件,其签字和盖章手续完备。6. 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第四
15、篇 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 一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二 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归档文件有缺失、缺项不得归集,更不得合格发意见书及档案合格证。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
16、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八)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尺寸为:50mm80mm。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2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九)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以变更图章标明变更修改
17、依据。(十)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在图标上方或旁边以文字注明变更修改依据。 (十一)对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汇总表,该汇总表组卷时应放在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之前。 (十二)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横向按手风琴式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向内折,图标栏露在外面(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三 工程文件归档的时间、套数要求 (一) 归档的时间: 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进行。 2勘察、设计单位
18、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对文件真实、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二)归档的套数: 1. 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3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四 工程文件立卷
19、的原则与规格(一)立卷的原则与方法: 1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一个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立卷。 3工程文件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声像、电子档案五部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按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立卷,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施工技术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立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声像、电子档案按单位工程立卷(声像、电子档案的归档参见有关规定)。 (二)卷内文件的排列:卷内文件必须按本手册第二章的类别和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图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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