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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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
2、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三)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四)当事人的违法次数;(五)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六)涉案财物数量、价值;(七)违法所得的数额;(八)涉案产品的风险性;(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十一)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十
3、二)其他因素。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4、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第七条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通报批评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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