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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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森林资源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三、森林 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四、林木 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五、林地 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
3、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
4、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1)破坏森林资源(2)林权纠纷(3 上访事件(4)群体性治安事件2、法定化的必要性(1)维护权益(2)调动积极性(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4)减少林权纠纷(5)稳定社会治安,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1950年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化 2)
5、1953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 3)80年代初期:林业“三定”时期 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4)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四荒”转让,对林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2007-1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
6、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8-04-2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
7、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森林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2)三大效益相结合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1)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 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第二节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
8、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一)林权的主体 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
9、国家和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二)林权的客体 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 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当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10、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 1.初始登记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11、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变更登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
12、,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4)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
13、、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2、建
14、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 2 年。(2)审批权限: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四项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
15、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基本案情】某县药厂扩建.需要使用防护林地3.6亩。其征用林地申请按程序应当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药厂以清理施工现场为由,擅自砍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林木补偿款等已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8.9立方米。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
16、处,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厂认为自己已经上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维持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拟使用林地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手续后,并不是所有用地申请都能得到批准,只有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材料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7、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用地被批准后,如果拟施工林地上的林木需伐除时,用地行为人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因此,药厂正确的做法是应首先取得省级或者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办理完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然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本案中用地单位虽然已将林木补偿款等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并获得了林木所有权,但是以已经上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桉规定上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为由,在既没有获得使用林地审批,又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观点概括】没有取得使用林地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8、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伐拟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制度二、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采伐、采集和猎捕活动。,三、珍贵树木保护制度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
19、物。,四 其他保护制度(一)年采伐限额制度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林木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每五年审核一次.,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抚育、更新采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20、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二)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
21、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
22、、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
23、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三)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健全进销台账,发现台账不完整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停业整顿不少
24、于10天,全年累计发生4次以上的,不予年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杉木、马尾松来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杉木、马尾松加工费1700元。,县林业局处理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
25、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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