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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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目录 1 总则 12燃气工程2 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通则 13综合防灾工程3 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14. 管线综合工程4.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15、附表:地块编号及指标控制表5. 绿地控制 6. 景观控制 7 竖向控制8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控制9 给水排水工程控制10. 电力工程11通信工程1.总则1.1为保证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新城市中心地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东莞市望牛敦镇总体规划
2、(2002-2020)编制本次规划。本文本为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1.3本次规划规定适用于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及建设管理工作。1.4在执行本份文件(文本及图则)的各项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1.5 本文本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东莞市城建规划局。2.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通则2.1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2.1.1 本次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3、”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共涉及8个大类22个中类。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 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R3
4、三类居住用地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R3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 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R5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R6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
5、、中学等用地R61幼儿园用地幼儿园用地R62小学用地小学用地R63中学用地中学用地R64九年一贯制学校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经济、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6、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
7、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地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
8、、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忧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等级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T21高等级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二、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
9、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
10、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4公共加油站用地公共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电信及附属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垃圾处理用地固体废物
11、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E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
12、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2.1.2本规划确定的地块主导使用性质不能轻易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其兼容性,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该地块控制指标也应相应调整。详见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标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市政用设施用地绿地R2R3R5R6C1C2C3C6C9M1M2U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高层居住建筑6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8居住小区商业服
13、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小型农贸、综合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纪念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场)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星级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27中等职业
14、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基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2普通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农、副、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35社会公共停车场、库36加油站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41殡仪馆、火葬场42公厕、垃圾转运站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可允许或可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1.3 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可
15、有条件进行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规定:2.1.3.1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1.3.2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宜在同类别用地范围内调整。2.1.3.3 变更应同时符合用地及建筑相容性的规定。2.1.4 以街坊或多个地块为整体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适当调整,但其整体规模应符合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要求、保障主要支路及以上等级的交通联系和配置公共设施的有关要求。2.1.5 本次规划确定的各类别用地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衡,具体
16、见表2.3。表2.3 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用地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ha)比例()1R居住用地191.23 28.60 其中R2 二类居住用地87.39 13.07 R3 二类居住用地27.49 4.11 R5 商住混合用地45.33 6.78 R6 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31.02 4.64 2C公共设施用地92.54 13.84 其中C1 行政办公用地11.76 1.76 C2 商业金融用地69.95 10.46 C3 文化娱乐用地4.00 0.60 C5 医疗卫生用地5.63 12.37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1.20 0.18 3M工业用地83.15 12.44 其中M1 一类
17、工业用地83.15 12.44 4T对外交通用地20.65 3.09 其中T21 高等级公路用地19.52 2.9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1.13 0.17 5S道路广场用地137.58 20.58 其中S1 道路用地124.25 18.58 S2 广场用地5.30 0.79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8.03 1.20 6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06 0.61 7G绿地139.34 20.84 其中G1 公共绿地93.84 14.04 其中G11 公园66.30 9.92 G12 街头绿地27.54 4.12 G2 生产防护绿地45.50 6.81 合计建设总用地668.55 100.00 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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