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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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产品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2005第14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由上海口岸入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不包括成套散件)。对目录内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 目录内商品属于进口法定
2、检验检疫和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范围的,同时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定、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检验检疫局所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机电中心)作为国家指定实验室负责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适用范围鉴定等技术保障工作的执行。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能源效率标识国家授权备案机构(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所有目录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实施相关验证工作。 第五条 目录适用范
3、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由进口商盖章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备案声明(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备案声明)。 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但尚未备案的,进口商应提供机电中心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或由机电中心经审核确认相关检测报告与能源效率标识检测标准要求符合性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可单(详见附件四)。 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的,报检人应提供进口商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配套外机的型号和制造商、配套后整机的相关能源效率等级及备案情况等。经相关检验部门审核情况说明并签字后,检务部门受理报检。 第六条 受理目录适用范围以内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时: 对声明已备案的产品,由相关检验
4、检疫机构查询授权备案机构公布的目录内进口产品备案信息,审核备案声明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备案号等与备案信息和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对声明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未备案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验证备案声明、机电中心对未备案产品签发的能效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认可单,并审核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备案号等与其他报检资料的一致性。 第七条 按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申报入境的产品,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可事先向机电中心提供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相关指标的技术资料,办理技术鉴定。确属非适用范围的产品,机电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鉴定书(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非适用鉴定书);属
5、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机电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技术鉴定书(详见附件六,以下简称适用鉴定书)。经技术鉴定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应及时通知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能效检测,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并向授权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第八条 按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申报的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进口非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产品声明(详见附件七,以下简称非适用声明)和非适用鉴定书。未办理非适用鉴定书的,应提供可充分反映产品能效相关指标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按目录内但不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申报的产品入境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验证非适用声明、报检人
6、提供的其他报检资料和非适用鉴定书或相关技术资料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的一致性。未提供非适用鉴定书的,相关检验部门在接到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核,确属非适用范围的,签署审核确认意见,交由检务部门验放。 第十条 以下特殊情况,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的产品入境时无须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展览品(非展销品); 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
7、内销的); 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海关保税仓库以下合称保税区域后退运进口和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 第十一条 对无须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的目录内产品: 若同时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CCC)范围的,进口商或报检人应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相关办法提供相关声明及资料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并受理报检。展览品(非展销品)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国际展会入境产品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CCC)范围的,进口商或
8、报检人应提供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特殊情况声明(详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特殊情况声明),并参照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相关办法提供特殊情况对应的相关资料。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相关办法办理审核并受理报检。展览品(非展销品)按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国际展会入境产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单证书面验证一致的,检务部门予以受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对备案声明显示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尚未备案的,应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转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证货核查验证。未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除单独进口分体空调室内机外)及书面验证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三
9、条 对进入保税区域暂时存放的(不包括上述区域内企业自用的),且无须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目录适用范围内进口商品,报检人在申请入境商品报检提货单盖章时,应提供注明商品保税存放地点的特殊情况声明。 第十四条 到货地为上海地区的,由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证货核查等其他验证工作。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对进口产品实施法定检验时一并进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证货核查验证。到货地为非上海地区的,由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证货核查等其他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 对声明已备案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由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口批次的3%-5%实施抽批证货核查验证。对未备案但进口商声明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应实施逐批证货核
10、查验证。 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属其他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范围的,相关证货核查验证可一并实施。能源效率标识证货核查验证内容包括: 核查进口产品数量、包装及包装标记是否与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每个型号随机抽取1台开启产品包装,核查产品是否按相关使用规范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家用电冰箱用样张见附件九,房间空气调节器用样张见附件十);嵌入式冰箱可在随机产品说明书中附带能源效率标识,或在机身任意部位加贴; 核查该台产品的铭牌和能源效率标识所显示的生产商、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能源消耗指标(家用电冰箱产品的耗电量和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比)和其他能源消耗性能指标(家用电冰箱
11、产品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和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输入功率、制冷量)是否与实物及报检资料申报内容一致。 核查随机产品说明书是否标注能源消耗指标,及该能耗指标是否与实物情况一致。 第十七条 经证货核查验证的,相关机构检验检疫人员应填写检验或查验记录。 证货核查验证一致的,根据需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尚未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尽快向授权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经证货核查验证,已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但相关内容验证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现场及产品进行拍照取证,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并监督进口商技术整改。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可送机电中心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进
12、行技术整改,加贴符合规定和实际能源消耗情况的能源效率标识。检测结果超出能源效率等级上限值等无法整改的或经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技术整改情况与机电中心检测报告进行二次核查验证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将该批产品退运。 第十八条 对证货核查验证一致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按证货核查验证批次的3%5%,随机在每批抽取代表性样品1台,填写入境验证商品抽样检测通知单(详见附件十一),送机电中心进行实物抽查检测。已提供机电中心检测报告的免于实物抽查检测。 第十九条 进行实物抽查检测的,机电中心应在进口商或贸易相关人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收到房间空气调节器检测样品后5个工作日、收到家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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