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发文稿(黄建管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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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试 行)前 言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编制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土方工程、裹护工程、水中进占、灌浆和防渗墙工程、混凝土工程、道路工程、附属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共12章及附录。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编制第14章的内容。本规程将黄河防洪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分为7章,即第512章。每章分为若干节作为标准的分组单元,一章中的共同内容编入第一节“一般
2、规定”中。第5章土方工程,相关各节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编制。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报批稿)编制。第6章裹护工程,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实际编制。第7章水中进占,系黄河防洪工程特有的施工项目,在调查研究、总结施工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第8章锥探灌浆及防渗墙工程根据黄河防洪工程施工经验,编制锥探灌浆;其余各节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报批稿)编制。第9章混凝土工程,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3、标准混凝土工程(报批稿)编制。第10章道路工程,系根据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堤顶道路和防汛道路的需要,参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编制。第11章附属工程,按黄河防洪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第12章施工质量评定,主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编制,文字编排进行了调整。本规程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和优良标准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的相关规定。本规程批准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本规程主持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本规程解释单位:黄河
4、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本规程编写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河南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家俊 王保民 席凤仪 李建军 王广欣 胡俊玲 赵彦彦 张 波 韩红星 陈懋平 李永芳 齐海龙 王艳洲 刘 欣 孙 妍 张 斌 郝 萌 刘 丰 本规程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柏山目 录1 总则12 术语23 项目划分43.1 项目名称43.2 项目划分原则43.3 项目划分程序54 施工质量检验64.1 基本规定6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74.3 质量检验内容7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84.5 数据处理95 土方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105.1 土方开挖105.2 堤基清理1
5、15.3 堤防工程土料填筑125.4 河道整治工程土料填筑135.5 放淤固堤145.6 土体与建筑物结合部填筑146 裹护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176.1 一般规定176.2 护坡工程186.3 护根工程206.4 沉排工程217 水中进占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237.1 柳石搂厢进占237.2 散抛石进占247.3 铅丝石笼进占257.4 土工包进占258 锥探灌浆及防渗墙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278.1 锥探灌浆278.2 混凝土防渗墙278.3 高压喷射注浆防渗墙288.4 水泥土搅拌防渗墙309 普通混凝土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319.1 一般规定319.2 基础面或施工缝处理3
6、29.3 模板安装339.4 钢筋制安339.5 预埋件制安349.6 混凝土浇筑369.7 外观质量检查3710 道路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3810.1 土方路基3810.2 稳定类基层和底基层3810.3 水泥混凝土面层3910.4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石面层4010.5 泥结碎石面层和干压碎石面层4110.6 路缘石4111 附属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4211.1 植树4211.2 植草4211.3 排水沟4211.4 标志标牌4311.5 土牛及备防石4312 施工质量评定4412.1 一般规定4412.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4412.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4512.4 单位工程质量
7、评定4612.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46附录A 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划分表48附录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工序质量验收评定表49附录C 黄河防洪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52附录D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61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631 总则1.0.1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规范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黄河防洪工程新建、续建和改建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1.0.3 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1.0.4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8、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1.0.5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各级建设主管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1.0.6 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可按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1.0.7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混凝土施
9、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1.0.8 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术语2.0.1 黄河防洪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2.0.2 质量
10、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2.0.3 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2.0.4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2.0.5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防、河道整治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6 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2.0.7 主要分部工程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2
11、.0.8 单元工程 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2.0.9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2.0.10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11 工序 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2.0.12 主要工序 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2.0.13 主控项目 对工程安全、质量和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
12、验项目。2.0.14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2.0.15 中间产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成品及半成品。2.0.16 见证取样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17 外观质量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2.0.18 质量事故 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
13、患和危害的事件。2.0.19 质量缺陷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3 项目划分3.1 项目名称3.1.1 黄河防洪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3.1.2 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道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3.2 项目划分原则3.2.1 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
14、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河道整治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坝垛(坝段)划分。3 水闸工程:一般以每座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4 道路工程:按招标标段划分。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2 河道整治工程:按施工部署或坝垛划分,以坝垛为单位工程的按工程主要结构划分。3 水闸工程: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4 道路工程:按长度或结构划分。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5、1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有工序单元工程和无工序单元工程。2 有工序单元工程和无工序单元工程均按本规程第5章至第11章规定进行划分。3 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4 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区、段进行划分。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划分表见附录A。3.3 项目划分程序3.3.1 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3.3.2 工程质量
16、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
17、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或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本规程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
18、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4.1.9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1.10 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9、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 混凝土或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 工程完工
20、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5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6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7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8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4.2.1 黄河防洪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21、约定,结合本规程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如实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2 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3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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