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XXXX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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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 73 / 73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修订版)目 录第一章 总则6第一条 放款审核部门定位6第二条 放款审核工作内容6第三条 放款审核工作纪律6第四条 放款审核工作原则6第五条 放款审核工作标准6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7第一节 职责范围7第六条 放款审核工作职责7第七条 放款审核资料范围7第二节 岗位设置8第八条 岗位设置8第九条 岗位编制8第十条 岗位兼职要求8第十一条 主任岗B角8第十二条 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9第十三条 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9第十四条 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10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10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人员
2、资格要求10第三章 放款审核转授权11第十七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11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11第十九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11第二十条 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12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12第二十二条 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12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12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12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13第二十六条 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13第二十七条 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13第二十八条 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13第四章 业务审核流程14第二十九条 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14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1
3、4第三十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15第三十二条 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17第三十三条 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18第五章 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19第一节 基本审核要点19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19第三十五条 抵押的审核要点20第三十六条 公证的审核要点21第三十七条 保险的审核要点22第二节 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22第三十八条 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2第三十九条 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23第四十条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4第四十一条 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26第四十二条 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
4、要点27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28第四十四条 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30第三节 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31第四十五条 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31第四十六条 签章核对确认方式31第四十七条 放款资料核对要求32第四十八条 合同文本填写要求32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33第五十条 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33第五十一条 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33第五十二条 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35第五十三条 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35第五十四条 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36第五十五条 批复的有效期限36第六章 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36
5、第一节 总则36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品的定义36第五十七条 代保管品的定义36第五十八条 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37第五十九条 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37第六十条 在支行保管的认定38第六十一条 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38第六十二条 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38第六十三条 抵质押品的交接39第六十四条 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39第六十五条 权证缺失的督办要求40第六十六条 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40第二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41第六十七条 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41第三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第六十八条 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43第六十九条 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
6、程44第七十条 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44第七十一条 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46第四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47第七十二条 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47第七十三条 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47第七十四条 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47第五节 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47第七十五条 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47第七十六条 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48第七十七条 代保管品的管理49第七章 个贷系统放款操作49第一节 落实授信条件操作49第七十八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49第七十九条 个贷系统操作49第二节 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50第八十条 贷款
7、发放的关联动作50第八十一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50第八十二条 个贷系统操作50第八十三条 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51第八十四条 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51第三节 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51第八十五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51第八十六条 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52第八十七条 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52第八十八条 凭证的传递52第四节 出库操作53第八十九条 结清出库53第九十条 非结清出库53第八章 零售授信档案管理53第九十一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53第九十二条 即时移交制53第九十三条 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54第九十四条 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54第九十五条 档案借阅的审批
8、55第九十六条 档案借阅后的收回55第九十七条 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55第九章 附则55第九十八条 制定、解释和修改55第九十九条 实施细则55第一百条 生效日56附件一览表5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放款审核部门定位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须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集中进行;需要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按照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放款审核工作内容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的工作内容包括:审核职责范围内零售授信业务、完成零售授信业务的放款及操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出入库手续的办理、管理职责范围内
9、的信贷档案。第三条 放款审核工作纪律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独立审核、严禁逆程序操作。第四条 放款审核工作原则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坚守两条工作原则:一是制度原则,即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二是安全原则,即保障安全、严防风险。第五条 放款审核工作标准放款审核的基本标准,以我行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为准,具体业务品种的放款审核,以我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第一节 职责范围第六条 放款审核工作职责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授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二、审核业务合同填制的要
10、素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与审批机构批复的相符性; 三、根据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四、进行贷款发放操作;五、辖内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监督、评价和调整;六、与本中心放款审核业务相关的抵质押权证出入库手续的办理;七、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等信息;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零售授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放款审核资料范围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对审批以后、放款前形成的材料进行放款审核。按照业务流程的划分,授信材料分为三部分,即“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材料”以及“放款后需完善材料”(附件1)。一、对于“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中心只负责在材料
11、交接时清点份数;二、对于“放款审核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进行重点审核;三、对于“放款后需完善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归档。第二节 岗位设置第八条 岗位设置零售放款审核设置零售放款审核岗、出入库管理岗、零售档案管理岗、放款审核主任岗。第九条 岗位编制各分行应根据授信业务规模和笔数合理配备放款审核中心人员,零售授信放款审核最低人数不少于三人,主任岗1人,须设置专职的放款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日均出、入库笔数合计超过30笔时,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出入库管理岗。第十条 岗位兼职要求每笔放款审核业务须经过放款审核岗和主任岗(在支行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任岗为经主任岗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一笔业
12、务中主任岗不得兼任放款审核岗。第十一条 主任岗B角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可根据业务规模、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设置主任岗B角,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代替行使主任岗职责。B角的任职资格须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放款审核中心未设立主任岗B角的,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由分(支)行主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负责审批。第十二条 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签署的最终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放款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二、审核零售授信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填制要素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三、
13、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四、零售授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第十三条 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具体办理零售授信抵质押品的出入库审核手续;二、前往保管部门办理出入库手续;三、负责抵质押品入帐(结清)凭证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相应联次的专夹保管;四、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信息;五、将专夹保管的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联次定期与核心系统记载的代保管品表外科目账进行核对。第十四条 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一、管理放款审核中心的零售授信业务档案;二、负责所辖机构个人信贷档案的清理及归档工作;三、检查、督导所辖机构零售授信档案的收集及交接工作;四、对档案进行
14、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向分行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的进行定期移交;五、负责零售授信档案的调阅、催收;六、定期整理与核对零售授信档案。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放款审核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并对各项工作负责;二、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放款业务;三、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一、原则上为我行中长期合同制员工;二、原则性强,工作严谨务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较丰富的信贷业务知识和相关操作经验;四、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操作流程。第三章 放款审核转授
15、权第十七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零售业务放款审核可对所辖支行进行转授权。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二、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支行一旦拥有放款审核转授权,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同审批转授权权限一致。第十九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一、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方案(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分行分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核准,并将放款审核转授权书(附件2)下发支行;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转授权。零售授信
16、业务放款审核转授权和相关调整事宜无需报总行审批,但需通过OA系统及时向总行放款中心进行报备。二、对于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异地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方案和相关调整事宜(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并由总行正式发文批复;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转授权。第二十条 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所有有转授权的支行均不得再对其下属经营单位转授权。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支行放款审核岗由客户经理担任,支行须将放款审核岗人员报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资格核准;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须由支行分管零售业务的行领导担任(异地支
17、行也可由分行派驻风险经理担任)。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在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办客户经理不得同时担任该笔业务的放款审核岗;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与业务审批转授权的受权人不能为同一人。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放款审核实行双人复核制,即由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放款。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是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对转授权范围内的每笔放款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如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放款业务一律由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办理。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转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在贷款放
18、款审核时,纸质材料的审核由支行负责,分行放款审核岗代为在个贷系统内进行有关操作。在具体办理业务时,分行放款审核岗将打印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传真给经办支行,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审核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所记载的信息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在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放款。第二十六条 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同城支行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周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第二十七条 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异地支
19、行,至少须按季上交业务档案,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具体的上交时间频度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确定。第二十八条 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应对转授权内的放款审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督导。放款审核转授权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一旦转授权内放款审核发生违规操作或发现存在操作、法律风险隐患的,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要立即暂停转授权并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放款审核转授权核准程序重新核准,方可恢复转授权。第四章 业务审核流程第二十九条 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在业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应使用相应的审
20、核材料清单(附件1)。审核材料的具体要求以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须根据核对结果,在审核材料清单上作相应标记并签字确认。对于同一部分内的材料清单,如非一次性移交而经过多次后补,交接双方应在材料清单的页码后面,对于移交日期进行备注并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一、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按照对公授信流程审批通过,在发放合作企业担保授信额度项下的第一笔贷款前,由经办行客户经理将担保额度审核材料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由对公放款审核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启用手续。担保额度启用后,由对公放款审核岗通知零售放款审核岗依据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
21、(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以及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二、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未经对公授信流程审批,而由分行风险总监或主管对私业务的行长(未设风险总监的分行)审批通过,则其担保额度无须放款审核中心办理启用手续。但客户经理在办理该额度项下第一笔业务时,须向放款审核中心提供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1)进行备案存档,并由零售放款审核岗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三、对于以上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在发放其项下第一笔贷款之前,由“分行审查员”(指个贷系统柜员角色)负责在个贷系统的“企业合作项目协
22、议”中录入有关信息;并在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后,负责有关信息的维护。四、零售放款审核岗应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台帐信息内容应涵盖担保人营业执照信息(包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是否年检)、组织代码(包括机构类型、有效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限、法人授权委托(书)信息(包括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期限)、公司章程信息(包括有权机构、有权机构成员、议事规则及有权机构决策权利)、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信息(包括印鉴卡启用日期、预留公章类别、法定代表人私章、被授权人私章)。 第三十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一、在发放循环贷款
23、额度项下第一笔贷款前,审批部门将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2)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办理额度启用手续。二、放款审核岗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表,重点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对审核材料清单的“放款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放款审核岗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启用通知书(附件3),在“放款审核员”处签字后提交放款中心主任岗。四、放款中心主任岗复核所有书面资料无误且与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相符后,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的“放款中心主任”处签字。五、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在个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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