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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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省级(含中央)中医药事业发展重点任务,支持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提升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2、金”)。第三条中医药项目主要包括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与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等内容。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福建”建设、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分级负责落实。(-)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
3、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
4、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遴选确定。省卫健委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等,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指南有
5、关内容。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卫健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省级不再重复补助。省财政厅审核
6、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补助标准是否准确和测算结果是否存在技术性错误。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按中医药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清单(详见附表)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国家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任务、省级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省卫健委按照资金总量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7、%o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由省财政厅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下达资金,确保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
8、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用材料购置、人才培养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咨询、宣传、委托业务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卫健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中医药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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