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十四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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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十四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统筹安排用于补助我区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第三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
2、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革命老区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统称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重点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划部署、某些社会发展薄弱领域的具体方向,以及群众急难愁盼、在地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生项目。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
3、出;(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第六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取分批次、分步骤支持革命老区县的形式,到2025年实现所有革命老区县的全覆盖。第七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以前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下达有关革命老区县年度资金规模。各县在额度内确定实施项目。第八条对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与居民个人相关的补助补贴政策项目,由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确定。第九条自治区财政
4、厅将在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部分额度,待根据中央下达年度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预算后,按程序正式下达。第四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十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项目储备库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商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及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及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属于地方发展短板和弱项;(二)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能超过2年;(三)优先选择不与其他资金统筹实施的独立项目;对于非独立的项目,应当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明确到子项目,且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占子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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