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日本饮料酒类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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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酒类税案-国民待遇原则,(DS8)07商一 卢柳(0701070),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美国被诉方:日本上诉方诉称:出口到日本的酒类受到歧视日本对“同类”的和“直接竞争性或替代性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收有很大差异日本辩称:其立法无任何实行保护的目的或效果,日本的酒税法 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啤酒、葡萄酒等;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时纳税。本案中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的税率。,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vodka,gin,(white)rum,genever an
2、dshochu是相同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shochu的税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如果专家组不裁定上述产品是相同产品,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他们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清酒的税收,没有履行第3条第2款第二句的义务。欧共体进一步要求专家组裁定whiscky,brandy,liqueurs和shochu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对前三类的征税高于第四类,违反了据GATT第3条第2款第二句的义务。,一,有关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二,对外国产品的征税是否重于对国内相同产品的征税。,GATT第三条,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
3、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凡符合第2款第一句要求的税收,只有在已税产品为一方和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为另一方之间有竞争的情况下,才被认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符。,相同产品:从严解释一、产品的物理特性 两个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一致二、产品的最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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