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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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的智力,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的基本条件名誉教授应是国内外公认的著名学者、专家或社会知名人士,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社会知名度。兼职教授应是国内高校、企业、研究院所等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科研创新能力,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工作相关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客座研究员应是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水平和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能来我校从事一段合作研究的人第三条职责名誉教授:热心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出
2、谋划策,为扩大学校影响服务;兼职教授:参与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开展学术讲座每年12次,根据需要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客座研究员:与申请人共同完成确定的研究课题。第四条聘任程序名誉教授由院士或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常委会审议批准,学校授予。兼职教授由所在学院教授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校聘任。客座研究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我校教师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审查,经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学院聘任。第五条聘期名誉教授为长期荣誉称号;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一到三年;客座教授根据工作情况,由申请教师确定,学院备案。第六条相关待遇兼职教授从事各项工作的劳动报酬由所在学院自主安排;客座研究员从事各项工作的劳动报酬由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第七条学校相关部门职责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受理名誉教授的提名申请和各院提名推荐的兼职教授申请材料,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批;人事处办理名誉教授的授予事项及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行文及聘书的制作工作;各学院办理兼职教授聘任事项及客座研究员相关事项。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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