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用益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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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四 章,用益物权,本章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四)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依法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
2、使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20户农民代表联名签订了分田和包产到户的契约,由此揭开了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图为当年参与签约的三名农民和签订的契约,被认为是全国第一份包干合同书。现珍藏于中国革命博物馆,全文如下:“时间:1978年12月地点:严立华家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们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
3、体使用的土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是从事农业生产;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法第126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时,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设立(创设取得)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规定一致。,2.流转(转移取得)物权法第128条规
4、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注意:(1)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即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二)基于非民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生产经营自主权(2)收益权(3)处分权(4)补偿权(被征收)补偿的费用包括:土
5、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物权法第42条)2.义务(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2)缴纳承包费的义务,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监督权;(2)获得承包费的权利。,2.义务(1)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2)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为特殊情况才可以个别调整。条件和程序是:(1)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土地的特殊情况才能进行个别调整;(2)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允许扩大范围,更不允许在全村范围内打乱重新分配。(3)允许调整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4)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6、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只有一种,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而且,可以收回的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承包期限届满;2.依法调整;3.依法收回;4.被依法征收。,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只能是城市国有
7、土地,或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土地。2.目的的特定性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内容的特定性使用他人(国家)土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139条)1.划拨 划拨是指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行为。特征:(1)无偿性(2)行政性(3)无期限性(4)公益性划拨建设用地的范围(第270页)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
8、使用权人,并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特征:(1)由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订立合同(2)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3)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4)有偿、有期限的要式行为,出让的具体方式:(1)协议方式 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年通过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此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物权法第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
9、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3.流转(1)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售标的,通过收取对价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2)互换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付某些补偿的行为。(3)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4)出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本形式加入的方式。,(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通过划拨取得的,无期限。
10、2.通过出让取得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注意: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要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要重新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等。3.通过转让取得的,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出让合同剩余的期限。,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土地使用权2.处分权
11、包括:转让、出资、赠与、抵押、出租等。3.附属行为(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支付土地出让金2.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2.土地被依法征收;3.被依法收回;4.土地灭失。,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特征:1.主体的限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2.用途的特定性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
12、或者转让。3.客体的限定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一户一宅 5.初始取得是无偿的,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 3.服从规划,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依民主议事程序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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