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标准(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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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标准 QB 编 号:QGD-005-2005 备案号:JQB-068-2005 轨 道 交 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civil engineering of rail transportation2005-10-30 发布 2005-11-10 实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前 言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北京交通大学和参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北京交通大学和参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本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标准(土建工程篇)内容包括:工程划分、统一标准、施工降水、车站、隧道、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路基、站场道路及广场、车辆段及综合基地、防水、轨道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专项标准。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的先导性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涉及土建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
4、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建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本标准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负责具体解释。主编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方达致远建设监
5、理公司主 编:罗富荣副主编:丁树奎 佟丽华 贺少辉主要编写人:罗富荣 丁树奎 佟丽华 贺少辉 王甦 张汎 李瑞华 马锁柱 潘秀明 韩少光 吴精义 陈建 孙长军 孙健 王毅宏 曹振中 阮兔苗 张金元 吕建成 李晓光 葛素梅 孔恒 谢瑛 徐秀初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关于同意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备案的函建企标备函200530号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申请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备案的函收悉。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同意所报技术标准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QGD-005-2005)作为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在北
6、京市建委备案,备案号为: JQB0682005;。北京市建委科教处2005年11月2日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44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65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76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9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0附录B 土建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11附录C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2附录D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3附录E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4附录F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5附录F.0.1 车站工程45附录F.0.2 隧道工程55附录F.0.3 桥涵工程63附录F.0.4 路基工程68附录F.0
7、.5 站场道路及广场工程72附录F.0.6 轨道工程77附录F.0.7 建筑工程81本标准用词说明86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土建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凡未做规定的,均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1.0.3 本标准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北京市轨道交通
8、土建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2 术 语2.0.1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 civil engineering for track transportation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civil engineering反映土建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 验收 acceptance土建
9、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 检验 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0、。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土建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
11、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土建工程外在质量。2.0.16 返修 repair对土建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
12、采取整修等措施的活动。2.0.17 返工 rework对不合格的土建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的活动。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 土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土建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
13、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3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土建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且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
14、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土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施工连续性和过程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3.0.5 在制定
15、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施工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4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土建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16、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一个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工法修建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构)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5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5.0.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
17、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准确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
18、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5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C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5.0.6 当土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
19、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20、503002001)的规定。6.0.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3 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且合格后,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1、。6.0.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0.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6.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下表格式和项目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编 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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