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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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xx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XX/XXXX-200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报批稿 )2008-X-X发布 2008-X-X实施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of Alarm and co
2、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DBxx/xxxx-20082008 合肥 前 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本规范共分六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维护管理等。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
3、点实验室 主要起草人: 笪远生 陈 震 金 欣 刘炳海 吴龙标 盛 涛 胡 浩 张 俊 纵 恒 金 军邱志明 陈炳华审查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审查人:万力目 录1. 总则 - ( 4 )2. 术语和定义 - ( 5 )3. 系统设计 - ( 7 )4. 施工安装 - ( 10 )5. 系统调试 - ( 12 )6. 工程验收 - ( 13 )7. 维护管理 - ( 14 )附录1 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漏电流 - ( 15 )附录2 不同接地方式的漏电监控应用 - ( 17)附录3 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 ( 18 )附录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4、( 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 ( 21 )条文说明 - ( 22 )1. 总 则1.1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地设计和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保障监控系统性能和功能的有效性,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普通住宅除外)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1.3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等建筑。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定义2.1 剩余电流互感器 residual cu
5、rrent mutual inductor 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2.2 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 for electric fire 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2.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2.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以下简称
6、监控探测器)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2.5 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 device of the scene 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2.6 监控报警 alarm and monitoring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2.7 预警 pre-alarm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2.8 故障报警 trouble al
7、arm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2.9 监控节点 monitor point 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节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器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2.10 单回路监控器 single circuit monitor与一个探测器组成一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对一条配电回路(即单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2.11 多回路监控器 multiple circuit mo
8、nitor在配电箱柜内由一台监控器与多个探测器组成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多条配电回路(即多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2.12 中央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 unit for centralized control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系统上位监控管理机。2.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
9、、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2.14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 communication bus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3. 系统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3.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 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3.1.4 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
10、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3.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3.1.6 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1.7 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3.1.8 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
11、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3.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3.2 系统配置3.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3.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 a. 特级
12、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
13、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3.2.3 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3.2.4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3.2.5 漏电监控保护设计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以保障安全的场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3.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
14、或消防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3.3 参数配置3.3.1 监控节点漏电流(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3.3.1.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3.3.1.2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4倍。3.3.2 分级保护监控节点漏电流动作脱扣输出信号应考虑下列时间配合要求:3.3.2.1 末端保护应为瞬动型。3.3.2.2 上下级保护之间应有不小于0.5秒的延时时间。3.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3.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
15、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正确地与工程电力系统接地保护方式相配合。3.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2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3.4.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系统接地保护方式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3.4.4 TN-C-S接地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只允许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4. 施工安装4.1 安装前的准备4.1.1 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是成套开关箱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二次配套元件,监控系统供货商应与成套厂认真做好产品交接和技术交底工作。4.1.2 监控主机和现场器件在安装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 进
16、行产品外观检查,应外壳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2. 产品附件、配件、检验合格证应齐全。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5. 必要时应由供货商向成套厂进行现场器件安装接线的技术交底。6. 监控主机还应附有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和全部系统设备的出厂试验报告。4.1.3 监控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具有承接消防电气工程的相应资质)。4.2 现场器件的安装4.2.1 现场器件的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必须按要求的极性方向安装。4.2.2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
17、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4.2.3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4.2.4 配电箱中装有探测器或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3所示要求连接。4.3 主机的安装4.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4.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和制造厂要求做好系统接地。4.5 施工布线4.5.1 施工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4.5.2 系统总线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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