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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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民政厅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民政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决定在民政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对经济社会和民政事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
2、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每年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须经厅党组同意。目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厅务会通过的决策须按照规定向厅党组请示报告后出台。第八条厅党
3、组会议集体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厅党组成员到会;厅务会议集体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厅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分管该项工作的厅分管负责同志原则上应当参会。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九条厅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和决策的启动,可结合实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厅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部门)进行研究后,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二)厅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三)厅相关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
4、项需要由本厅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厅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就合理的决策事项建议征求厅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十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厅办公室提出建议,确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草案的拟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和参与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信息、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
5、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调研和走访、与特定群体沟通协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代表性。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江苏民政网站、政务新
6、媒体、报刊等途径发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决策承办部门会同办公室,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三)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四)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通过网络平台互动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政策的在线解读和说明工作;(五)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做好存档工作。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
7、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部门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二)听证会上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三)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四)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五)决策承办部门
8、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六条决策承办部门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部门从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或本厅的专
9、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含专业机构)。决策事项涉及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二)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充分的研究时间,应提前7日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出具签名或者带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四)决策承办部门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会议审议。第十八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可以经批准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履行应尽的保密等义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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