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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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XX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XXX基金会。英文译名为“XXX,缩写为“XX”。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水平,多方面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校友及各界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教育厅。第六条本基金会地址为:XX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校友及各界企业
2、和个人募集资金;(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或资助学生和教师,支持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等;(三)完成指定用途捐赠的基金使用,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特定的资助项目;(四)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等。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基金会捐款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或在业务领域内(行业部门、学科领域等)具有重要影响;(S)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
3、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S)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S)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S)
4、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A)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
5、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及其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
6、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S)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o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
7、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S)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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