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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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
2、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第六条购买主体在遵循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特点设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设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七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4、内容的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分级设立,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以细化。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
5、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购买主体负责编制购买计划,购买计划主要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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