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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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储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僧府办(2022)44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干冲、三都、新英湾办事处:僧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5日僧州市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执法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执法方面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
2、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
3、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以完成证照颁发和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为边界,对其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主贝:(一)负责履行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二)承担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压缩时限、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三)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评审等工作。(四)负责组织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审批决定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工作。(五)按政务标准化要求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服务指南。(六)负责受理、处置行政审批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第六条按照
4、“谁主管,谁监管和“审管分离的原则,监管部门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工作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注一贝:(一)负责本行业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的制定。(二)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影响行政审批或与行政审批有关的问题和执法处罚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三)全面强化监管、执法职能,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5、(四)负责信用监管。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对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归集,按要求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建立健全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者采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五)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并对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提供相应专业和技术支持,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审批流程优化等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行政审批部门召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配合做好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及评审听证等工作。(六)负责对本行业涉及到的行政审批
6、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七)负责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本部门对口的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请示对口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应牵头向上级请示,协助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报批件送审工作。(A)强化行政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审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影响行政审批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等。(九)负责受理、处置监管、执法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十)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和分工按僧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执行。第三章审管衔接第七条实行联合审批制:联合审批是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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