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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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该抵押物。经市公
2、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本实施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在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房屋用途载明为住宅的住房。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贝!k第二章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对象:(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户籍在中山市(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S)申请人中一方在中山市
3、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六条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三)必须为抵押贷款房产的产权人(夫妻除外,但主借款人须为产权人)。(四)购买非居住用房、车位、商业性质的房产及别墅(包括独栋屋及联排独栋屋)不接受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楼龄超过3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混合结构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五)申请人及产权人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不接受贷款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除外)(七)申请人
4、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房屋交易不接受贷款申请。第七条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尚未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如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第八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o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如遇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将随国家最新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个人信用报告、
5、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形式进行认定,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人还须根据其家庭在缴存地、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进行认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一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零套自住住房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
6、有零套或一套自住住房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四)两个或以上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家庭购买同一住房的,合计认定住房套数。第十条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为重要审批依据,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
7、用报告中记录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申请前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或者累计逾期8次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批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S)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10次(含)以上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在该笔贷款结清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第十一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情节,可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责令申请人注销贷款申请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二)函告当事人单位、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三)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利。(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对符合中山市相关人才政策的申请人,在其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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