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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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
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六
3、个类别:(一)科技功臣奖;(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技进步奖;(六)国际科技合作奖。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或者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
4、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八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口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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