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日常生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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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证 与 日 常 生 活,苏州市中新公证处 公证员 朱伟刚,一、什么是公证,1、公证的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为什么会有公证制度 从历史上看,公证起源于古罗马。当时,有了一种专门代写法律文书的自由职业者,叫做“达比伦”。“达比伦”一般在专门的事务所拟定文书并在上面签字作证,按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索取酬金。,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帝国内部普遍推行宗教公证。公证制度正式诞生。再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美许多
2、国家建立了公证制度。20世纪,公证在西方有了进一步发展,其类型大致可划分为法国的、德国的和英美的三种。我国一九八二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实质是对外开放的需求。,3、公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公证与认证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认证对公证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文书要发往域外使用时,要办理领事认证;反之,在域外作成的公证文书要拿到国内使用,也要经过这项认证程序,才能使用。公证与认证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证主要是对公证书的形式(签名、印章)进行审查、核实,而公证
3、书所证实是内容的否真实合法,这才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必须审定的。实务中,出国用的相关公证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两道手续。,公证与保证也不同。我国公证机构只具有证明的职能,不具有保证(担保)的职能;它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不是保证(担保)活动;它通过证明活动,证明公证对象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合乎法律、政策,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便之不受侵犯和破坏。公证所起的这种作用,是保障作用,不是“保证”(担保)作用。所以,并不是任何事项办理公证就有了多一重的保证。,二、公证有什么用1、域外效力 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与在国内相同的法律证明力。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
4、国的公证文书经过使用国外交机构确认或认可后,在该国具有与本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文书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是进行国际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具有域外效力是由于公证制度的性质和公证文书的特点决定的。各国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标准和准则。这种可靠性、通用性,使公证文书得到广泛承认,不仅在国内使用,而且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公证书的域外效力实际上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back,2、最强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5、的除外。”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书证不具备该特点,3、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作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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