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规范(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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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规范(讨论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基本规定3第三章 资产15第一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16第三节 贵金属17第四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17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19第六节 其他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28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37第八节 固定资产47第九节 无形资产56第十节 投资性房地产64第十一节 抵债资产67第十二节 其他资产68第四章 资产减值69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69第二节 非金融资产减值74第五章 负债85第一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85第二节 其他金融负债87第三节 非金融负债89第六章 衍生金
2、融工具89第一节 衍生金融工具89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93第一节 股本93第二节 资本公积94第三节 其他所有者权益95第八章 收入95第九章 费用100第一节 成本100第二节 职工薪酬102第十章 所得税110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115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116第十三章 企业合并119第一节 企业合并方式119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20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22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129第十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33第十六章 外币折算137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139第十八章 会计调整140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140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142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143第四节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45第十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147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分类147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148第三节 利润表149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150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54第六节 合并财务报表155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159第八节 附注161第九节 关联方披露178第十节 分部报告182第十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186第二十章 附则2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核算基本规范,是指本机构在
4、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基层机构),以上各级机构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以及相关业务核算办法,应依据本规范制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会计核算,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本机构因内部交易事项而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支损益金
5、额应在汇总财务报表中进行轧抵后反映。内部交易事项包括:(一)资金往来业务。(二)代收、代付业务。(三)内部收支业务。(四)其他内部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本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本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采用分账制核算方式。 第八条 本机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备忘登记事项采用单式收入或付出记账。 第十条 法人机构应当编制财务会计
6、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本机构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十一条 本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本机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三)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7、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本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二条 本机构会计要素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
8、确定,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本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本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上述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机构;(二)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发放贷款、投资、办理中间业务等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如资本开支计划)不形成资产。由本机构拥有或者控制,是指本机构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本机构所控制。预期会给本机构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
9、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本机构的潜力。 第十四条 本机构资产按不同标准可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一)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贷款和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二)非金融资产是指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三)货币性资产是指本机构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贷款以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等。(四)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10、第十五条 负债是指本机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机构的现时义务。符合上述负债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义务,才能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本机构。(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现时义务是指本机构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十六条 本机构负债按性质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一)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吸收存款、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款项、形成本机构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等。(二)非金融负债是指金融负债以外
11、的负债,包括应交税金、递延收益、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本机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其来源包括股东(含社员,下同)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本机构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本机构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十八条 本机构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
12、和负债的计量。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本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本机构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费用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本机构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3、由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而导致本机构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利润是指本机构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股东投入资本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二十三条 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收入、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以及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简称财务报
14、表,下同)时,应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本机构可采用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处置所
15、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
16、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成本或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机构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包括发行的普通股,以及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三)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
17、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实际利率应在取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确定,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预期存
18、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本机构按其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一)在活跃市场上,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出价;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采用现行要价。 (二)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19、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做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机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一)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二)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
20、的当前公允价值。(三)现金流量折现法。(四)期权定价模型。(五)其他估值技术。 第二十九条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本机构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本机构特定相关的参数。(二)本机构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
21、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条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
22、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
23、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第三章 资产第一节 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现金包括业务现金和经费现金。 第三十三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本机构为了办理业务资金的调拨、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和缴存现金、存款准备金缴存等需要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四条 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入账。 第三十五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条 确系无法归还的现金长款,经批准后作为利得计入当期收益;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当期损失。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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