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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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 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
2、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
3、修订。 第14条 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
4、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15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6条 安徽省调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
5、.负责本省电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华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或合同组织发、供电;按上级调度的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参加华东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须报网调核准; 6.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
6、整本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指挥并实施考核本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根据网调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际联络线电力交换,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0.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合同,主持签订相应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制定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参与组织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11.制定事故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12.
7、参加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定本网通讯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联网技术方案,统一技术规范;审定联网设备并监督实施。 13.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其他职权。 第17条 本调度规程将根据规定,不定期进行修订。其解释权属安徽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21条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有效地领导、指挥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保证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论其产权归
8、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 安徽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1.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500千伏线路、母线、联络变及其相应开关、高抗、低抗等设备,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及调度许可的具体设备由华东网调确定。 2.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的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炉(锅炉)设备,及影响可调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 220千伏母线(包括旁路母线)(终端变电站的母线除外); 220千伏线路(终端线路除外); 220千伏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220千伏终端变除外),发
9、电厂220千伏联络变、升压变、变电站220千伏联络变的分接头; 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线路、母线、主变中性点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省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相应的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省调话路等。 3.属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 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包括升压变、联络变)、发电机的机端母线、机炉的主要辅助设备,其它辅助设备,有220千伏联络变压器的110千伏母线,高压备变及厂用电系统等。 4.属各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20千伏终端线路、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包括220千伏与110千伏联络变)、110千伏母线、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路、110千伏馈电线路,地区电
10、网及小型地方电厂(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电厂)。 在110千伏系统运行的发电厂11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变压器中性点及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分接头,220千伏降压变压器分接头。 5.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线路、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主变分接头、220千伏终端变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变电站内安装的5000千伏安电业电容器组; 属各地调及各发电厂管辖的设备,如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将影响系统运行方式或电压、潮流、稳定限额、发电机出力及备用者,以及影响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稳
11、定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时,均应报省调调度许可; 地调在进行调度操作或事故处理时(如环路或并列)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状态时,应征得省调调度员的操作许可。 第22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省调直接调度并操作管理的设备 接入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 220千伏跨地区联络线及220千伏母线。 2.省调调度管辖由地调负责操作管理的设备 220千伏联络线的两侧设备均属同一地(市)供电局管辖或同一地区内与发电厂间的线路; 已全部委托地调操作管理的220千伏变电站出线的220千伏母线亦同时委托设备所属的地调操作管理。 3.省调委托地调负责调度的设备 接入110千伏系统
12、运行的发电厂设备;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某一地调代替省调对某一地区实行调度。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31条 各级调度机构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一级调度若发生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32条 凡并入我省电网的发电厂及变电站,不论其产权所属和管理形式,均应遵守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的设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只有签订了并网调度协议,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第33条 各级电力调度在
13、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调度值班人员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度、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指令,并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34条 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第35条 省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各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各变电站班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对上述人员直接发布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的正
14、确性负责;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上述值班人员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第3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联系业务、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指令,遵守复诵、汇报及录音、记录制度。 第3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有关各地调、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执行。如受令者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但当发令人重申他的指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拒绝执行,但应说明情况)。如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一切后果均应由受令者或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负责。 当发生拒
15、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报情况的行为时,有关领导应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电力公司及省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38条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省调批准或省调调度值班员同意,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方式或状态(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但亦应边处理边简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属省调调度许可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停、复役操作。 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设备其管理办法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第39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电力法及有关法规、规程、规定行使调度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调
16、度值班人员依法调度,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310条 各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省调权限时,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311条 当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操作指令时,应优先执行省调的操作指令(特殊情况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报告情况后,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操作指令的执行顺序);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当接到省调和地调互相矛盾的指令时,应立即向省调和地调报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如何执行指令。在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向地调管辖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地调管辖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当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
17、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省调和地调的值班调度员。 第312条 根据系统事故处理的要求,各地市供电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区 “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现场规程,并报省调备案,各地市“事故限电序位表”所控制的实际负荷应不小于本地区总负荷的三分之一。每年上半年对拉限电序位表核定一次,六月底前行文上报省调。 省调根据全省系统结线方式、事故处理要求、各地市用电负荷的性质,每年综合编制全省“事故限电序位表”,经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华东网调备案。“事故限电序位表”批准后,批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用户。 为保证电能质
18、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调度值班人员需下令限电时,应当事先通知,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用电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迅速事先通知用户,按规定执行调度指令;事故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可按“事故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受令单位必须立即执行,并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拖延执行指令或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造成电网或用户损失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313条 当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或电网出现异常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以及地调的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迅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事故扩大。 省调通往各单位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重要手段,
19、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省调打给各发电厂、变电站控制室的调度电话,应由值班负责人接话,若值班负责人离开控制室时,应预先指定专人代理,以免延误调度工作。 第314条 省电力公司和地(市)供电局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指令,应通过本级调度机构有关领导、技术专职、调度科(组)长等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有关领导不在单位,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指令,同时尽快报告调度部门领导和科(组)领导。 第315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省调值班调度员名单应由省电力公司批准,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发电厂、供电局应将本单位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任免名
20、单正式发文报送省调。 第31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 按调度负责人批准的值班表值班。在特殊情况下调班须经调度科(组)长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得连续值两班。值班期间应严守岗位,集中精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和交接班汇报制度。 第317条 我省范围内110千伏线路、电气设备均由省调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和范围,由各地调按规定命名编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报省调备案。 变电站名称的命名应由各单位立项基建时提出后报省公司批准。220千伏设备由省调统一命名编号,并报华东网调备案;500千伏设备由华东网调统一命名编号。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41条 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部门本着平
21、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履行并网手续,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42条 电网管理部门对并网电厂申请并网运行采取分级管理方式 1.凡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的电厂,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 2.凡单机容量达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以下,直接接入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电网的电厂,向地市供电局提出申请。 第43条 申请并网运行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
22、门验收合格。待并网的发电厂或电网向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报告,经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己批准的并网申请与申请单位共同安排并网事宜。 第44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置和管理设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提供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包括蓄能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2.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3.远动设施
23、己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接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4.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 5.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行初步校验。 6.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7.其他必要的技术设施和事宜。 第45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的有关设备,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 第46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接到发电厂的并网申请后,除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外,对保证电网安全,须与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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