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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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础),李少华 律师 2011.5,版权所有 2011 李少华,2,法释20113号 涉及的主要内容,1.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2.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3.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4.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5.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6.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3,发起人的界定,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
2、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1.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纳入“发起人”的范畴。2.规定了构成“公司发起人”三个法定条件:1)签署公司章程;2)做出认购行为;(不论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3)履行公司设立职责;3.就公司设立发起人之间为合伙关系。(不论是否订立发起协议),4,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则上,仍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和“
3、名义主义”原则;(第一款)2.公司确认,相对人起诉,表明双方同意(隐名代理),可由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款)3.公司确认后,不得撤回。相对人有选择权,但选择后亦不得撤回。,5,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1.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已具备民事主体的一些特征(赋予一定的权利能力)。设立前后,主体具有同一性。公司成立后应承继
4、有关合同权利与义务。2.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本质为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除非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6,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部效力)(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公司法95条 推及至有限公司)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5、。(内部求偿权)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7,发起人的职务侵权责任,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合伙关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8,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
6、,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公司法对认股人经催缴仍未缴纳时公司是否可以另行募集未作规定,为促使资本尽快到位和资本充实,特做此规定。,9,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7、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未作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追及权)(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是否以合法占有为前
8、题?)(赃物?)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1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划拨土地:公益+无偿(补偿、安置,但未交出让金),转让条件:审批;办理出让手续;交付出让金;2.权利负担:1
9、)租赁合同;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2)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3)抵押权;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优先受偿;,1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评估:1)未评估(少见);2)评估不合法: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违法;方法不当;结果显然不合理。,12,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第十条
10、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5年之前,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
11、后六个月内完成财产转移手续。,13,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作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
12、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公司法未明确规定;2009工商总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4,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第200条、第201条规定:虚假出资
13、,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金额)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15,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行政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予以处罚。(同公司法第200条、201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处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14、下罚款)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16,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一次性责任)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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