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课件.ppt(5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知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201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法,一、公司的分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资本
2、制度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五、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限制八、关联交易行为的严格规范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一、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法律上表现为3个方面:(1)资本的控制;(2)人事控制;(3)命运;,(3)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
3、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都是非法人性企业。分公司有缔约能力、诉讼的能力,分公司的责任是由本公司承担的,这属于责任的吸收。,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4、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
5、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三、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二)公司资本原则(三)公司资本形态(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五)股东的出资方式,(一)公司资本出资制度,中国目前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发起设立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募集设立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得低于3万元,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实际上,非现金出资是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6、10万元,必须一次缴清。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发起设立可分期缴纳(募集设立不允许),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他2年内缴纳完毕,投资公司可5年缴清。另外:保险公司:人民币2亿元(保险法73条)、证券公司:分别为人民币5千万元、1亿元或5亿元(证券法127条)。采用发起设立的,在股款全部缴纳完毕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可以向发起人募集股份。,(二)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
7、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二,禁止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处理)第三,出资不足的连带补偿责任。(显著低于,F31)第四,禁止折价发行股份。第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第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三)公司资本形态,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有可能大于注册资本,溢价发行时),(四)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从资本信用到资产
8、信用,(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发起人只能用货币认缴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范围
9、“目的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电器制造公司(章程:彩电),对外签订冰箱买卖合同。投资能力(F15)(没有50的投资数额限制对公司放权,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担保能力(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有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10、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
11、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五、一人有限公司制度,重点提示:一人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订所增加的一项的重要制度,虽然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大,但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成为各类考试的一项热门考点。注意应当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着来复习,这两个考点有可能联合起来出题。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组织机构的简化。,(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创办的特别要求,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12、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1.对内转让的规则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2.对外转让的规则(
13、必考)(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
14、点)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15、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股份继承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限制,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6、6个月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八、关联交易行为的严格规范,(一)概念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17、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125条)。,
18、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合伙 企业法 课件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038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