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修订版)佛府办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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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 规 定(2015年修订版)目 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乡用地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66公共设施227道路交通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39景观与环境4410特定区域4611附则47附录一:用词说明48附录二:名词解释49附录三:计算规则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661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
3、1985国家高程基准。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阶段详细规划阶段组团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2.3 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
4、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 城乡用地用地分类3.1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用地统计和管理工作。3.2 佛山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
5、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3.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表3.3.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072农村宅基地、104农村道路、102公路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10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10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
7、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105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107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095殡葬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091军事设施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
8、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2采矿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3水库水面、114坑塘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7沟渠、119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
9、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122设施农用地、123田坎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043其他草地、121空闲地、123田坎、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071城镇住
10、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11、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081机关团体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
12、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083科教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A3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
13、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
14、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092使领馆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094宗教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
15、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媒体等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BB3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B4
16、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095殡葬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061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
17、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063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103街巷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101铁路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
18、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101铁路用地、103街巷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103街巷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103街巷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U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
19、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关房、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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