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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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规定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会议管理2第三章 机电、运输生产管理7第四章 采煤、掘进生产管理11第五章 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管理15第六章 生产管理考核16第七章 矿井信息系统管理16第七章 煤质管理17第九章 其 它17第十章 附 则18附119附223附328附43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二条 矿领导班子实行24小时矿领导值班、三班带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
2、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第三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四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职责界定内容所定的职责为依据,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监督,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经营管理部协助执行。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用就近电话向矿调度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及现场负责人各罚款200元/次;处理结束后,现
3、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矿调度汇报,凡未及时汇报的,处理同上。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指挥中心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第二章 调度会议制度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罚款50元,如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主任请假,无故旷会者,罚款200元。第七条 在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震动、静音状态,对违反规定者,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严禁在会场看报纸、睡觉
4、、玩手机、随意走动、随意说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50元/次。第八条 不得扰乱会场秩序,对有争议的问题,会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区负责人开专题会议解决,凡扰乱会场秩序者罚款100元。第九条 会议室内严禁抽烟,违者罚款50元/次。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各类公共设备,如有损坏,按价赔偿。第十一条 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会后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向员工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按会议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并落实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影响安全生产情节严重者,将根据矿相关管理办法加重处罚。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会
5、议一、每周五下午15:00在矿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二、安全生产会必须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如果安全副总经理不在矿,由安全副总主持),当班不跟值班的所有副科以上干部全部参加。三、安全生产会议流程安排,由安监处协调、制定与执行。1、观看安全视频。2、由生产一、二线单位(按照采煤、掘进、机运、通防及辅助单位的顺序)汇报本单位上周工作和本周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需矿协调的工作,由分管矿领导平衡协调。3、安监处通报三违数量及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4、矿领导在会上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四、每周五,安监处要将本周安全生产会议
6、内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在矿内部网站发布,各单位应认真查询并对照会议内容进行落实。五、安全生产会上,矿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兑现,无故落实不到位或落实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六、安全生产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因安监处跟踪落实不到位或信息反馈不及时,给予罚款200元/次。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会议一、生产调度会议定于每日19: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各生产单位、职能科室、任楼队等单位值班人员参加会议。二、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具备值班资格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值班。当日值班人员无故不参加调度会,或委派不具备值班资格的人员参加调度会的,给予当日值班人员罚款200元。三、
7、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将本单位的申请报告(改风、改水、停电搭火、甩火和轨道更换等)涉及的被影响单位和影响范围,在申请单上必须注明和注全,并由被影响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和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凡因在申请单上没有注明、注全被影响单位和被影响范围,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罚责任人2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影响生产时间另外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四、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矿各单位提出的申请中影响到本单位的有关事项传达贯彻到位。凡因值班人员未传达贯彻,而影响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生产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如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影响生产时间按500元/小时给予责任单位处罚。五、各单位值
8、班人员将施工申请报告,上报当日矿总值班领导协调审批。六、调度会上各单位汇报生产计划及需要矿协调的工作,由矿值班和分管矿领导平衡协调。矿值班人员记录会议内容,由调度所整理跟踪落实。七、受罚单位和个人持调度所罚款单,3日内到财务科缴纳罚款,收据交调度所,否则月末从工程款中或工资中加倍扣除。第十四条 调度指挥管理制度1调度所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协调和督促各单位及时做好生产准备,保证生产计划完成,使矿井生产均衡、稳定。2.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事故时及时下达调度指令,按调度程序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调度所需人力、物力进行处理和抢险。3对拒不执行调度命令,故意推委、刁难的个人罚款50
9、0元,并对单位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交矿追查处理。第十五条 跟带班、值班管理跟带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下井跟带班工作计划。值班人员要按照排定的值班日期值班,值班时间从当日17:00至次日17:00,24小时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矿。见附件1第三章 机电、运输生产管理第十六条 供电系统管理一、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其他人为原因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1、影响全矿井上、下供电中断时间1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超过10分钟以上的,按矿安全1号文和相关管理规定处理。2、影响井下一个采区供电中断时间3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
10、000元2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超过30分钟以上的,按矿安全1号文和相关管理规定处理。3、影响重点头面、重要车间供电中断时间30分钟以内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2000元罚款,责任人罚款300元,超过30分钟以上的,根据事故追查意见处理。4、影响本单位供电中断的,影响时间按500元/小时罚款,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追查意见处理。二、工资科加强矿灯检修和维护,凡因检修管理不到位,影响井下矿灯使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十七条 供压风、供水系统管理一、因压风机设备检修不到位,影响全矿供风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二、因检修不
11、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地面供水系统故障或主干管路损坏,影响全矿井供水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三、因检修不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大巷主干管路损坏,使主要生产区域压风或供水中断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罚5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200元。四、因检修不到位或人为原因造成大巷主干管路或采区分支管路损坏,使井下一个采区压风或供水中断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小时,责任人罚款100元。五、未经批准私自停电、停风、停水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作业,按影响生产时间对施工单位处罚,影响矿井生产按200元/10分钟罚款,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影响较大的要进行追查,根据追查结果对责
12、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影响局部生产按500元/小时处罚。第十八条 运煤系统管理一、各皮带机运输系统及各转载点、给煤机因检修不到位,而造成故障影响生产的,主井停钩的,每30分钟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以此类推。(不超过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对现场责任人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二、井下巷道维修、清理、卧底或采、掘工作面回收、拆除、安装、转料时,严禁将大块矸石、长料、杂物进入系统,采掘工作面、修护队严禁大块煤、矸石、浆皮杂物进入出煤系统,各转载点发现大块煤、矸石杂物进入系统,应立即停车处理,并汇报调度中心,调度员通知跟带班人员现场查看,根据影响时间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元,各转载点未停车处理造
13、成卡大眼罚责任人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的价值百分之三十加重处罚。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在运输系统中设置排水系统,做到煤水分流,因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水煤进入系统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原煤运输系统在停车或空车运转期间,各转载点喷雾必须及时关闭,严禁长流水现象,凡发现一次,给予现场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如因水煤进入系统,造成皮带机打滑等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小时罚款,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煤仓斜巷长流水应及时引入水沟,凡发现长流水进入煤仓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四、整个生产系统的运转必须服从调度的统一协调指挥,严禁其他单位擅自作主而变更
14、,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将根据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十九条 轨道运输及提升系统管理 一、井下主轨道巷以及斜巷运输系统,因绞车、信号、保险设施不完好,影响安全运行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造成绞车、信号、保险设施损坏以及未按小绞车管理办法上锁、盘绳,悬挂好勾头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二、为提高车皮、叉车平板车的使用周转率,生产单位使用车皮、叉车、平板车装物料上、下井,到位后必须及时卸掉(24小时内),发现车皮积压未及时升井或升井未及时卸掉。罚监管单位责任人50元/车。 三、各单
15、位装料不登记或者登记错误,在防护栏内装车,不注明装料单位、日期及使用地点的给予装料负责人罚款100元。四、运输部要严格执行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定期维修规定,如因维修人员不负责任而出现矿车、叉车、大平板车故障,或因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安全质量不完好而影响生产的,对运输区罚款1000元,行政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专职维修负责人罚款200元。五、使用单位在装车前,应安排当班队长对矿车、叉车、大平板车完好进行检查,如因矿车、叉车、大平板车不完好而装车造成车辆掉道和其它事故,对使用单位及维护单位各罚款1000元,行政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关于检修及申请管理一、各单位检修时间原则上必须统一:
16、压风机每日检修时间为9:00-11:00;副井提升系统每日检修时间为8:30-10:30;生产系统、主斜井皮带机、运输机巷皮带机检修时间为9:00-11:00;矿井其它日常检修工作,根据矿井整体检修时间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检修时间的,必须服从矿调度所的统一指挥,由调度所汇报矿总值班并征得同意后,对检修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不服从指挥的人员罚款500元。二、凡固定检修时间,检修开始和检修完成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检修时不汇报的,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检修完成后不汇报的按影响计处。三、对较大的检修项目,检修时间需占用生产时间的,提前1天在调度会上提交书面
17、申请,经矿值班领导和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同时计入影响生产时间。四、凡检修后的设备运行2个小时内又出现故障的对检修人员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查分析,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主、副井及主要运煤系统,影响时间按200元/10分钟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检修超申请计划影响生产按200元/10分钟处罚;影响局部生产按500元/小时处罚。六、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立即处理的,施工人员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汇报矿调度所。凡因处理故障未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造成时间延长的,矿将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七、各单位
18、的申请报告必须提前在调度会审批,并且有被影响单位值班人员签字,凡因被影响单位没签字,申请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影响到被影响单位施工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理。第四章 采煤、掘进生产管理第二十条 基础生产管理一、各采、掘工作面及其生产系统出现机电或其它因素影响生产时,跟班人员或包机人员必须及时汇报,严禁瞒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生产而未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追查事故原因,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的,视事故性质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当班班队长每人罚款200500元。二、当生产过程中发
19、生各类事故影响生产时,生产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所,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按实际影响时间处罚外,另加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责任人300元。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时间延长的,处罚加倍。三、加强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的风、水、电管理,凡影响正常出煤及进尺的,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者(申请停风、停水、停电、例行检修时间除外),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四、各单位严禁随意停电、停压风、停水,如遇突发事件(如水管跑水,水阀坏等)需及时处理时,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向
20、矿调度所汇报,调度员应及时汇报矿总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凡是发现突发事件(如水管跑水、水阀坏等),不及时处理或私自处理不向矿调度所汇报的,矿将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小时,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罚。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管理一、当采煤工作面安装、收作、初次放顶、过断层、异常带期间或遇特殊情况时,矿调度所应根据矿领导指示,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的管理人员进行跟班,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待工程安全结束后,矿将给予跟班人员相应的跟班费。二、当掘进工作面安装、拆除综掘机和大型设备、贯通或遇特殊情况时,矿调度所应根据矿领导指示,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处、调度所有
21、现场经验管理人员跟班,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三、采掘系统重点施工头面,凡因自身管理影响生产的,根据生产管理规定加倍处罚,外围影响的加倍处罚。四、原则上拆除、安装、运输等安全隐患较大和零散杂货严禁在夜班安排,如需要各单位要在调度会申请,由矿值班领导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交调度所备案方可安排,否则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故的管理一、全矿各单位在生产施工期间,如遇突发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中心如实汇报事故情况,凡因本单位主要领导未立即向矿调度中心汇报的,经查核实的,罚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二、施工单位在处理突发事故过程中,必须及时将施工进度如实向矿调度中心
22、汇报,严禁隐瞒事故真象及进度,凡隐瞒事故真象及进度的,经查核实的,罚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三、当井下生产头面和运输系统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如:设备抢修或人身事故抢险等)时,当班调度员立即安排就近施工单位人员组织抢险或处理生产事故,施工单位人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凡接到通知未组织人员抢险或组织人员不及时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现场责任人300元,延误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时,按矿其它管理规定加倍处理。第二十三条 其它辅助生产管理一、 检测、监控设备在生产班中不得进行检测、调试,确需进行检测调试的必须提前申请,经被影响单位签字总值班审批后方可调试,需紧急处理的需汇报调度所同意,否
23、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上级检查测试除外)二、凡出现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监控室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值班调度员通知通防部和信息中心立即派人查明原因,处理事故,并做好详细记录。矿当日总值班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追查会,分管“一通三防”矿领导和事故点单位分管矿领导必须参加。除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处罚外。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每小时1000元。 三、凡因设计失误造成巷道返工,影响施工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严禁无设计、无措施施工,凡因设计、措施影响施工进度的罚技术部长500元,责任主管500元。五、因送线不及时,或中、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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