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得利物流团队海空进出口报关陆海空运揽货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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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報關理單流程管理EXPORT CUSTOMS DECLARATION PROCEEDING MANAGEMENT恩得利物流團隊:海空進/出口報關陸/海/空運攬貨運輸 保險鑑介全球快遞運送。營業專長:費用最便宜. 速度最快. 文件最精美. 服務最親切 ! 台中市忠明南路1151號 電話:04-2262 0983傳真:04-2262 5619 E/M:leisureinn_tw.tw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中華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2.中華民國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3.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條文4.中華民
2、國三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5.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6.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7.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8.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9.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附表10.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4 條第 3 款;並增訂第 22 條條文、原第 22 條起依遞改全文 26 條1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12.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6 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第一類新聞
3、業計徵標的表13.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59 條暨分類計徵標的表1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15.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1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17.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 (74) 華總 (一) 字第573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18.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 (77) 華總 (一) 字第 2084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3、15、23、24、26、29、32、35、36、46、58、60 條條文;並刪除第 56 條條文19.中華民國
4、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3703 號令刪除第 54、55 條條文20.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024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2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65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51 條條文2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0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90) 台財字第 073658 號令發布本次修正條文第16、20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23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267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財字第 26595 號令發布修正之第 52 條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2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231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 (86) 台財字第 46701 號令發布前項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2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 (87) 華總 (一) 義字第 8700119510 號令增訂公布第 53-1 條條
6、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 (87) 台財字第 33932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施行2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 (88) 華總 (一) 義字第 88001500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1、60 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27.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518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8-1 條條文28.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2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11、41、49、6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8-2 條條文 (原名稱:營業稅法) 中華民
7、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 (90) 台財字第 046058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2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48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20035508 號令發布第 11 條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30.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28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40033230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
8、義字第 09500014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5000984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第一章總則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 1-1 條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第 2 條(納稅義務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
9、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第 3 條(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
10、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第 3-1 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第 4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意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
11、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第 5 條(進口貨物之意義)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二、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第 6 條(營業人之意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第二章減免範圍第 7 條(
12、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第 8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一、出售之土地。二、供應之農田
13、灌溉用水。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四、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七、(刪除)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
14、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股權之公司組織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
15、銷售之專賣品。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16、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剩或廢棄之物資。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三十二、經營衍生性
17、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第 8-1 條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第 8-2 條(刪除)第 9 條(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左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
18、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三、本國之古物。第三章稅率第 10 條(稅率之上限與下限)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 11 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
19、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
20、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第 12 條(特種飲食業之稅率)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第 13 條(稅率百分之一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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