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业务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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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缴第三章 提取49一、提取业务规定二、申请资料三、办理程序第四章 转移50一、内部转移二、外部转移第五章 个人账户合并53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53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54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八章 单位销户54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九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55一、申请材料二、办理程序第十章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56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十一章 结息、对账、查询57一、结息二、对账三、查询第十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57一、贷款对象和用途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四、贷款资料五、贷款担保六、贷款程序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
3、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一、申请资料(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二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下载)。(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办理程序(一)单位经办人员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领取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及开户资料清单。(二)单位经办人员将已填写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开
4、户申请表及单位开户资料送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到归集科办理审批手续。(三)单位持归集科审批手续到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开户。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一、汇缴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汇缴书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申请资料1.
5、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2. 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3. 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程序1. 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汇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2. 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
6、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缴存,对公业务窗口审核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持汇(补)缴书到相应的银行窗口办理资金缴存手续。二、补缴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
7、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一)申请资料1. 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四联。2.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二)办理程序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不予受理。第三章 提取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一、提取业务规定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一)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或姓名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
8、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或姓名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二)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二、申请资料(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税务票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以下简称龙卡)的,须提供龙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一览表。三、办理
9、程序(一)单位需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二)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为其开具提取申请书。(三)提取人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办理业务,窗口审核通过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四)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资金转账手续。第四章 转移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
10、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一、内部转移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济宁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 (一)申请资料1.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加盖转移双方单位印鉴。(二)办理程序1. 转出单位持加盖转移双方单位印鉴的转移申请表,到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内部转移手续。2. 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业务并打印转移人员清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
11、认。二、外部转移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城区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1)外部转出外部转出是指在城区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办理转出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申请资料1.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业务专用
12、章。2.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二)办理程序1. 单位填写提取申请书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大厅个人业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2. 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业务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3. 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资金转账手续。(2)外部转入外部转入是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或外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城区。办理转入时,单位需先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办理程序1. 职工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分支机构转入的,单
13、位应先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为转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打印职工开户证明并加盖印鉴。2. 职工个人持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开具的职工开户证明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3. 职工从外省市管理中心转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开具转移职工开户证明,由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第五章 个人账户合并同一职工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并户业务
14、。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在转移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一、申请资料(一)填妥的转移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二)并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程序(一)职工持填妥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转移申请表到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对公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二)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合并业务并打印个人账户合并清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办理人应核对签字确认。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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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 综合 服务 大厅 业务 操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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