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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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本章是重点章节,也容易出案例题。本章主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本章重点是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难点在于消费者概念及法律责任。本章最容易出案例分析,分值很大,大家要重视。本章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二、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三、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一、消费者概念(一)消费者概念: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
2、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是指自然人或者个体社会成员。案例1:2008年5月16日,宝吉公司经理胡某前往汽车销售商华晨公司为单位购车。胡某在检查了该车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文件后,未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查看就匆忙将车子开走。次日,宝吉公司为该车购买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3500元。第3日,宝吉公司在对该车进行美化装潢时,意外发现车辆有碰伤和做漆痕迹,遂向华晨公司提出质疑。交涉无效后,宝吉公司向芜湖市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的前部表面曾进行过修复作业。于是,宝吉公司以华晨公司的售车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晨公司收
3、回修复车,返还购车款12.9万元及购车附加费、鉴定费9500元,另外按照“退一赔一”原则另行赔偿12.9万元。芜湖市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公司一次性退还宝吉公司购车款12.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5月16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赔偿保险费、鉴定费等直接损失9500元。案例2:2006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7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7年4月,朱敏向达
4、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7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1.消费者的主体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2.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不以营利为目的。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自己或者家庭生活需
5、要所进行消费,而不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再投资、生产、销售、租赁等)。【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是()。A.某单位经理为单位购车 B.学校购买办公用品 C.个体户李某购进节日贺卡进行销售 D.赵某为妹妹购买电脑【答疑编号911140101】【答案】D(二)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6、为何要制定消法)1.从哲学的角度说,是有关人权的各种理论。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经济理论上说,企业或称厂商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称居民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本来是市场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偏在”问题是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应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从而表现为专门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的出现。3.从法学理论上看,在现代,由于市场本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这样,只能在传统的民商法以外去寻求解决途径,
7、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样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立法,一类是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以制定法为主。我国在立法上实行的是专门立法的体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简答)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
8、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交易原则。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一、二原则与前述的“依法交易原则”一致。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原则,为了保障上述原则实现,我国规定“国家保护原则”和“社会监督原则”。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现国际上已有一批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准则
9、(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制定)、消费者保护宪章(欧洲理事会制定)等。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概述(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这是因为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实际就是其生活资料,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坑害,直接关系到其生存问题。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消费者权
10、益保护法将农民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之列。(二)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在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消费者四项权利:安全保障权、获得正确信息权、自由选择权、提出消费者意见权利。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包括
11、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合格证、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事项。(2)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要做到明码实价,价格变动及时更换,削价商品必须公示等。(三)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四)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拒绝任何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依法求偿权:
12、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中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保障,也是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六)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消费者结社权主要体现在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七)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求教获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中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
13、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受尊重权首先体现在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实践中,某些经营者仅凭主观臆测,就指责消费者有盗窃行为,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有的经营者进而对消费者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其次,消费者受尊重权还体现在其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九)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与权利相对)(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
14、务经营者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商家规定“假一赔十”。(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为了保障消费者监督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告知消费者热水器的安装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
15、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3.经营者负有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P460)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5.01施行)首次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进行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
16、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必须真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该全面、充分,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合格证、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事项;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必须明码标价。(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书面凭据。它一般表现
17、为发票、信誉卡、保价单、保修单等形式。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消费者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可以证明具体购货时间和接受服务的时间,同时,还是保修、包换、包退的凭据。发票也常常是国家计算税金的依据。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向经营者索取凭证和单据,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8、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经营者的这种单方行为主要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其内容无效。例如,在商场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偷一罚十”的告示,这种规定实质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有权设定“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商场既无法罚款的立法权,又无罚款的执法权。抓到偷窃者,应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自行作出罚款
19、的规定。(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承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在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2.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另外还特别强调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3.在惩
20、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负有重要职责,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都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1.工商部门的专门保护(1)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义务的细化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
21、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第二,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日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6月12日起,召回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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