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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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白亮 2011年10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新固废法的变化,原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共77条。新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共91条,与原固废法相比,内容增
2、加了:(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4)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内
3、容,一、 固废法的基本原则二、 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三、 固废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属性,尽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如: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
4、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全过程控制原
5、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6、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7、,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
8、6年第33号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 “三同时”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
9、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4、现场检查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10、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限期淘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
11、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
12、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志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应急预案制度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
13、心,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14、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1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排污收费制度,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8、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17、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18、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固废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下列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6、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21、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23、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
24、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
25、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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