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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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41、 导 言41.1规划目的41.2规划范围41.3规划深度41.4规划原则41.5规划依据5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52、 通 则72.1 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72.2 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72.3 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82.4 居住权益保护规定:82.5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92.6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92.7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92.8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102.9 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113.0 楼顶广告设置标准113.1 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113
2、.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12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133.1、分类规划133.2 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143.3 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53.4 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73.5 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203.6 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43.7 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63.8 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29成员组名单:项目负责人:王海峰 王均总规划师:马静生校对:王晶审核:马静生 批准:桑志云文 本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1、 导 言 1.1规划目的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
3、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管理,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1.2规划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宿迁市一环路范围内公共地段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在公共地段可见的位于非公共地段内的的户外广告及牌
4、匾标识的设置以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1.3规划深度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标准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1.4规划原则本次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划总原则是分区设置、突出特色;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精神文明;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强化管理和控制。1.3.1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本体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1.3.2公平性原则 为所有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5、提供平等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在广告主之间、广告商与普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均衡。 1.3.3协调性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1.3.4严肃性原则 本规划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具有强制效力。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1.3.6创新性原则本次规划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材料,使户外广告尽量满足高品质、智能化、信息化、艺术化、多样化和规范化的要求。1.3.6可操作性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切合实际,与宿迁市
6、现有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办法和管理方法相适应。 在内容编排和条款的制定上易于理解,便于贯彻执行。 1.5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第94号,1987102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0628)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072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
7、42号)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宿迁市人民政府)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 1.5.1分类 按设置位置及方式分:可分为落地式与附着式两大类。并可进一步分为: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屋顶广告及牌匾标识、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门头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等。 按照明类型分: 裸光源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投光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灯箱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1.5.2名词解释 1.5.2.1户外广告:本规划中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表面、地面或水域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1.5.2.2采
8、用张贴、悬挂、气体填充物等形式、以公交汽车身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和科普宣传栏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1.5.2.3本次规划的常用户外广告有3种:墙面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屋顶广告。如有户外广告类型在规定之外,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1.墙面式广告:户外广告主体镶入且平行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2.落地式广告:在建设用地内单独占地,搭建建构筑物来布置广告位的设置方式。3.屋顶广告:位于建筑物屋顶搭建的广告形式。本次规划的户外广告除结合市政设施和公共空间设置外,且需在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1.5.2.4户外牌匾标识:本规划所称牌匾标识,是指
9、在建(构)筑物上或其所属的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现其名称的店牌匾和标识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指示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导设施除外)等。1.5.2.5本次规划的常用户外牌匾标识有3种:墙面式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门头式牌匾标识。如有户外牌匾标识类型在规定之外,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1.墙面式牌匾标识:户外牌匾标识主体镶入且平行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2.伸出式牌匾标识:户外牌匾标识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3.门头式牌匾标识:最常见的一种牌匾标识,常用于临街底商型店铺,通常位于底层门楣上。1.5.2.6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规定:所有户外广告(或户
10、外牌匾标识)都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类型的限制。但一类设置区经详细设计并通过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有所突破,特殊广告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1.5.2.7户外广告(或户外牌匾标识)分类设置标准:该类广告(或牌匾标识)原则上应遵守的技术标准。如有突破,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广告及牌匾标识类型示意 墙面广告及牌匾标识与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区别 屋顶广告及牌匾标识图示 2、 通 则 2.1 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及本
11、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在任何国家及宿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2.1.2其它的禁止条款: 2.1.2.1影响安全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附着于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分车带)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
12、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利用临时性建筑及违章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不安全: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由于本身设计的不充分,或着由于建造、维修、养护而造成的结构上的不当等因素,被认定存在一定安全或健康隐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妨碍: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或其结构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干扰立柱、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它必需的安全出路的出入口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阻碍了任何窗户的通风采光,使其达不到本规划或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设置与投影图形结合在一起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禁止附着于路灯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2.1.
13、2.2影响城市景观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主体建筑高度;禁止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2.1.2.3其它 禁止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使用探照灯; 禁止设置使用活体动物的广告; 禁止设置散发任何气味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设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设置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2.2 高层建筑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高层建筑(即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应遵循
14、以下的强度分级原则: 一层至二层:强度开发段,以建筑低层亲人尺度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为主; 二层至五层:中度开发段,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五层至十层:严格控制开发段,在本段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仅限于经特批的、有特殊艺术设计且无法在其它层段实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结合建筑的退后要求相应地退后; 十层至顶部三层以下部分:严禁开发段; 顶层(顶部一至三层):严格控制开发段,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允许设置适量的牌匾标识。 2.3 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非公共地块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垂直于地面设立,鼓励使用低矮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一个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可展示土地开发者及内部多个主要
15、业主的名称和图形符号。设置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2.3.1 当建筑后退地块红线距离不足5米时,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同时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地块内主体建筑的净距离不小于其高度的2倍; 2.3.2 广告及牌匾标识单体的材料、色彩、质感、纹理等应与所在地段的主要建筑相协调一致; 2.3.3 多业主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彼此之间在材料、色彩、质感、文字及图案的大小等方面应保持协调统一; 2.3.4 退后红线要求与间距: 注:此后退范围不仅适用于落地式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道路红线,同样适用于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后退其它应控范围的情况(如后退文物保护控制线等)。 2.3.5 高度 任何设置在
16、非公共地块中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其高度都不得超过5米;如果地块内建筑主体的高度低于7米(含7米),则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高度不得超过2.1米。 2.3.6非公共地块宜设置制作良好的“碑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2.3.7 其它 属于非公共地段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支撑结构不能置于任何公共人行道、公共绿地或公共附属物上。 位于机动车停车区或交通区的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厘米的混凝土或钢制基础或屏障,并应对基础进行保护。 2.4 居住权益保护规定: 适用范围:任何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性质的地块,在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或地块也受到本规定的保护。如:医院的住院部建筑
17、,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宿舍或住宅建筑等也受到居住权益保护规定的保护。 2.4.1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 任何安置于距离上述区域地块红线60米范围以内的广告及牌匾标识都应符合下述尺寸标准.如果下述标准与本规划“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中的条款相矛盾,选择更具有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高度:不超过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边缘到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的任何建筑的最近点的距离的1/3,或不得超过5米,执行时选择更具限制性的条款执行。 最小退后距离: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任何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内任何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2米(含12米)。 2.4.2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 设置在距离上述区域60米范围
18、以内,且能从其内部看到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照明,应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上述区域12米范围以内,应使用内部照明或间接照明; 如果广告及牌匾标识安置在距离现状或规划的上述区域12米至60米范围内,可用直白光进行照明,活动广告或是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同时为此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直射光应避开居住区域。 光干扰控制 2.5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5.1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外沿距离任何城市道路的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1.5米。 2.5.2 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6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
19、识设置标准: 2.6.1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长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的建筑突出部分的宽度范围。 2.6.2 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7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包括机械移动广告及牌匾标识(如三翻式、多画面遮现变换式、移动画面式等)、视频电视屏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LED光源建筑媒体立面、全息图广告及牌匾标识和其它动画、间歇照明或序列化照明广告及牌匾标识等。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符合以下管理措施: 2.7.1常设性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要保证其完美的设计,包括与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及其使用的协调,并与街景及该地区的风格相融合。 2.7.2如果广
20、告及牌匾标识有可能对居住用地及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公共区域或公共用地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将被禁止使用。2.7.3 高于2.1米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平行于相邻道路设置。 2.7.4任何激光投影广告及牌匾标识只允许使用于城市公共活动、节日与体育场馆赛事等用途,激光的投影光束至少距地面4米以上,距门、窗、或其它人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2.7.5设置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应满足:活动的部分不超过整个广告及牌匾标识面积的30%,或者活动速度不超过每周期4秒或每8秒钟有4秒是静止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2.7.6 禁止在城市支路及其以下等级的道路及道路两
21、侧非公共地块的临街部分设置任何形式的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 2.8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标准:2.8.1.广告位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见下图)。2.8.2.广告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见下图)。2.8.3.单块广告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2.8.4.广告位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广告牌外缘)。2.8.5.新建或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有广告设置需求又属于可设置广告的,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广告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2.8.6.售楼部及其楼盘施工地四周的围墙需要设置临时广告位的,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的所有要求
22、,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2.8.7.不得在建筑主体2层以上的窗间墙上设置(见下图)。2.8.8.建筑物20米以上部分(见下图)。2.8.9.建筑一层门楣线以下(见下图)。2.9 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2.9.1.牌位需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2.9.2.牌位高度不得超出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2.9.3.牌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2.9.4.单块牌位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2.9.5.招牌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招牌外缘)。2.9.6.建筑立面20米以上部分可以设置招牌(或标识),但必须是透空字体的形式,字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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