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和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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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南广州市外国专家局2006年前 言本指南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编写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与实践一书,结合广州市地方实际以及我们在文教专家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而编写的,集中反映了外国专家局多年来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基本做法,阐述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概括说明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实践中所遇问题的一些基本工作方式和处理原则,以及各个环节上所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及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外事工作水平、做好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价值。 不妥之处,敬请指出,以便再版时加以修改完善。 广州市外国专局
2、目 录前言/1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2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3(一)资格认可/3(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5(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6(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制度/8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10(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10(二)外国专家证/11四、聘用合同管理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12(一)合同管理的含义/12(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2(三)合同管理的原则/13(四)标准聘用合同的管理/14(五)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7(六)与境外组织(非个人)签订合同的问
3、题/21五、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21(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22(二)生活待遇/22六、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23(一)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含义/23(二)开辟渠道/24(三)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方式/25七、境外中介组织登记制度和管理方式/28(一) 境外组织的含义/28(二) 登记制度/28(三) 年检/29八、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一)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二)应注意纠正的问题/31九、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31(一)当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中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疑难问题及相应对策/31(二)加强管理,警钟长鸣外教猝死事件向我们说明了什么/43(三)聘用文教专家应消
4、除的几类隐患/48(四)有关突发事件处理的个案详析/53附录:1.外籍教师管理制度/582.外事人员工作制度/613.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名单(截至2005年)/644.常用法规辑要/71综合管理类法规:1. 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的通知/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833.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934.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965.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976. 外国
5、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997.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058艾滋病防治条例/1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2010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221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123文教管理类法规:1.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29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343.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394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1415.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
6、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1486.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1537. 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1558.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639.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16710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172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73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17513.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176一
7、、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我们平常通称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在教育系统,如各高校、学校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在新闻出版等单位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现在还有一些外籍乐队指挥、体育教练等专业人员。外国文教专家,至少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无论是财政经费计划内单位还是计划外单位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我们均把他们纳入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体系。中央
8、驻穗单位、省直在穗单位外国文教专家事务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市、区属单位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据不完全统计,在广州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每年超过5000人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方针、政策、办法;(二)编制和管理本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指标、项目和经费;(三)受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签发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四) 签发、管理文教类外国专家证;(五) 受理、初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并组织年检;(六) 受理、初审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的注册登记申请;(七) 汇总并统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成果效
9、益和有关数据;(八) 指导并监督外国文教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对个案进行处理;(九) 负责开辟、推荐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一)资格认可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含义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以下简称“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就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对国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其中条件具备者颁发资格证书,将其名单公之于社会,使其在社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聘请业务,是对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2、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制度的历史沿革对聘请外
10、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推动科教文卫领域引进国外人才和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主要对中方聘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为合格单位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政策、管理、渠道上提供指导。这项措施对扩大对外交流,实行依法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992年,针对国家聘请计划以外自筹资金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为了扭转市场无序的情况,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过认真调研、准备,与外交部、公安部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资格认可工作由此正式实施。该通知要求: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公安部门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
11、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来华居留证;聘请资格申请可以随时上报,主管部门要在上报前及时实地核查;处罚和吊销聘请单位资格须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资格认可办法。该通知对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可证书的必要性、申办条件、补办要求、年检注册、奖惩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对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采取由地方外办、教委、公安厅(局)三家共同认可的方式。2001年1月下发了国家外
12、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对申请单位作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对申请表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同年11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又对近几年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和这些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需求,进行了较长时间广泛调研。在征求了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1995年1月26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外专局199682号文,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02205号)。办法除了对这两类学校的申办条件分别做了具体规定外,还对提供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资金证明和保证金
13、等作了统一规定。对规范这两类办学单位聘请和管理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范畴,由于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此之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停止执行。故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4年9月30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印发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139号文不符的,以139号文为准。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作为广州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据此制定、印发了等3个文件的通知(穗人发200611
14、7号),自此将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工作完全纳入公开化、法制化的轨道。(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1、由申请单位(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科教文卫领域所属有关部门的聘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申请包括的材料有:(1)申请表。申请表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基本文书,须如实填写;(2)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外事工作人员制度;(3)法人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2、申请表填完、备齐材料后,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上报市或区教育局,其他单位报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出具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报市外国专家局。3、市外国专家
15、局联合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核查的目的是看是否具备聘请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有无安全隐患等,当面检查学校管理水平、外事工作水平,是否作好有关聘请准备工作。4、核查通过后,市外国专家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征求省教育厅、外事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是申请聘请资格的基本材料,为了保证填表质量、提高效率,应注意以下问题:1、封面上的“主管部门”一栏漏填。一般是由于申请单位
16、认为此处应有主管部门盖章,实际应由申请单位填写。2、申请单位类别填写不准确。关于各类学校性质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凡由政府拨付(包括地方政府拨付)教育经费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下同),一律填公立;凡由私人出资并且出资人作法人的学校一律填私立;凡由民间出资开办的学校一律填民办;凡由社会出资民间开办的学校一律填公助民办;凡由中外合作开办的学校一律填中外合作等;办学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比如一个学校可以既有学历教育,又有培训中心之类的非学历教育。学制、办学规模、开办时间、办学批准部门等(以及非教育类单位的类别)同样都要求按实际情况填写。3、外教管理机构不实。设立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从人员上加强管
17、理,特别是对高等院校和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比较多的单位,至少应有三人以上(可以既有专职又有兼职的工作人员)作为机构成员。申请单位要在聘请工作开始前就建好机构,从体制和人员上为加强管理提供保障。4、地址不详(或未填住址)。要求详细填写专家的住址同样是为了加强管理,各申请单位应予以重视,详细准确填写。5、工资不定。工资一栏应当由相对确切的数额,以备核查。国家根据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国内职工的平均收入情况,在不同阶段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外国专业人员工资标准指导线。最新的工资标准可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6、渠道不清。填写渠道是为了从专家来源上
18、便于掌握总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渠道:一种是通过政府协议和校际交流渠道聘请,一种是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登记的境外专家组织或认可的国内中介机构聘请,还有通过自荐、他人推荐、网上招聘、广告招聘等渠道。如果其他条件均已具备,一时还没有自己的渠道,那么可以填写意向性的渠道,比如填写通过中介机构等推荐。7、期限过长。对于专业性强的专家来说,现代科技发展很快,在华工作久了,容易淡化与国外科学家群体的直接联系,第一手信息资料不足。对于语言专家来说,考虑到初次合作都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签约期过长的话,如果不是双方均同意,遇到不满意的合作很难单方面解除和约,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首次签约一般以一年为宜,如双方满意
19、,可续签合同,但延聘一般不超过五年。8、制度过简。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是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的良好开端。但是一些申请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简单,特别是缺少应该专门强调的内容。应当从对国家、对单位负责的角度,特别强调建立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的重要性。为了内外有别,一般都明确对象,把制度分开来写:对外国文教专家,主要应强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宗教、民族政策方面的规定(业务上也应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对本单位外事工作人员,主要应强调遵守外事纪律、守法敬业等等;对聘请单位内所有有关方面,都要把安全问题放到重要位置上考虑,从日常安全到外出旅游、休假等到都要尽可能考
20、虑到,要杜绝一切事故隐患。9、运行时间不足。从教育本身的特点考虑,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1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除外)。10、办学许可证书。这是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的检查条件之一,是根据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有利于保障聘请工作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九七年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九五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这两类学校必须持有相应办学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有该证的基础上方可提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申请。11、未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提交法人资格证书
21、是对聘请单位应依法对自己的聘用行为负责(明确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的一个基本要求。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一般由各地事业单位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由工商管理管理局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由民政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各申请单位应按本单位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到相应部门区申请,有了法人资格证书才能申办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的部署,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1、年检方式自查和抽查相结合。自查即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
22、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外国专家局。抽查是指根据年检要求的重点,由外国专家局按地区、分类别、视存在问题的多少,有选择地选取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意义的聘请单位进行检查。2、年检中反映出较多的问题(1) 年检自查报告过于简单,管理粗放,未能检查、落实有关政策要求;(2)违反文教专家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入境、居留手续,违规聘请;(3)管理机构缺失,管理力量不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4) 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变动频繁、人手不足,对政策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熟悉;(5)缺乏对专家的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6)对住宿、保险、医疗及其他福利等政策执行不力;(7)纠纷没有及时处理、报告。3、年
23、检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3个月,3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制度,各聘请单位要根据每年的年检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个检查项目,以保证聘请和管理工作沿健康轨道发展。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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