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人员上岗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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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服客服人员上岗培训教材人员上岗培训教材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理论基础知识保险理论基础知识 第一节 保险基础 第二节 保险条款 第三节 承保、理赔流程 第四节 地理常识 第三章第三章 操作实务操作实务 第一节 报案受理及调度操作 第二节 承保理赔自主查询 第三节 咨询受理规范 第四节 预约投保受理规范 第五节 投诉处理规范 第六节 系统应急操作手册 第七节 广西95518内部资料库使用教学 第四章第四章 沟通技巧沟通技巧 第五章第五章 考核管理制定考核管理制定 第六章第六章 听机、上线及问题解答听机、上线及问题解答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理论基础知识保险理
2、论基础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基础保险基础 一、风险 1、风险的构成要素是:(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 2、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 由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构成。 (1)直接损失成本是风险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实际损失成本。 (2)间接损失成本是风险损失的发生而导致的该财产本身以外的损失成本以及与之相关的他物和责任的损失成本。包括:营业收入损失的成本;额外费用增加损失的成本,包括租赁价值损失的成本、额外费用损失成本和租权利益损失的成本;责任风险的成本,即因侵权、违反契约等行为而导致他人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3、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在因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
4、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的赔偿额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5、残、烧伤、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 2、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即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3)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 (4)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
6、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后者不仅包括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还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 (5)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满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6)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包括:如实告知;交付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包括: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
7、7)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仲裁;诉讼。 3、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3)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入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
8、合同可分为: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赔偿。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如古玩、字画等。船舶险、货物运输保险习惯上采用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赔付的标准进行保险赔付。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9、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 (1)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的存在有三种原因:(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以节省保险费。(3)由于物价上涨,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是:(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额度内
10、,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5、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 (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即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11、 (3)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常用保险凭证。 (4)暂保单即临时性保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6、其他相关概念 (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4)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
12、或给付责任。 (6)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7)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四、保险代理人 1、定义: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 (1)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2)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 (3)保险个人代理人
13、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条款(详见各具体条款)保险条款(详见各具体条款) 一、机动车辆保险 1、交强险 (1)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单,行业内执行统一的单证、费率、价格。在承保手续上,因公司和销售渠道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但在关键环节上的操作规范基本一致。在理赔计算上,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2)交强险垫付的流程和方式: a、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及时向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b、收到医院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
14、明细,进行审核。 c、抢救结束抢救费用已达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时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d、不进行现金垫付。 (3)交强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是 1 年。投保人可以购买 1 年以内短期险的情况有: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的; c、机动车距报废的期限不足一年的; d、中国保险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交强险费率浮动 a、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15、%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 事故 30% b、与酒驾的关系: 广西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 2010 年 7 月 16 日开始出具的交强险保单,交强险费率除与原有的理赔数据挂钩外,还要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实施挂钩。 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相联系浮动比率如下: 上一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 15%。 上一保单年度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 30%。 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
16、联系的浮动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 X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 X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 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本保险费 X(1+与道理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例) (注:交强险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两者可以叠加的,也就是说,如果一辆车满足两种上浮的最高限度,那么在次年的交强险保费可上涨至 90%.) c、几种特殊情况: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17、。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5)交强险的退保 如车辆符合以下情形,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证明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材料,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18、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a、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投保的; 、被保险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无法上牌,退回厂家的; 、被保险机动过户至户籍所在地以外的;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车船税 a、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b、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没有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保险人一律代收代缴车船税。 c、车船税根据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核定载客
19、人数、发动机汽缸容量、整备质量等为计税标准。 、客户常见咨询应答: 客户:我想问一下我的车船税是多少? 客服:核实客户的车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内对应的金额回答客户。 客户:为什么今年的税额和以前不一样了? 客服:*先生/女士,我司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进行代收车船税。如果您对税收金额有疑问,请您咨询纳税人服务热线:12366,好吗? 客户:为什么我的车是在农村使用的,但是你们收了我的税? 客服:*先生/女士,您咨询的问题已记录,稍后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后答复您,好吗?(对于大家无法解答的疑难问题,转咨询岗处理。) 2、商业险 (1)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营
20、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 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2)附加险:(常见)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3)险种代码表 险种代码险种代码 条款代码条款代码 条款名称条款名称 险种代险种代码码 条款名称条款名称 BZ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G 盗抢险 A F42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21、条款 F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 F41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E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A F43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Z 自燃损失险条款 A F46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L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A F44/F45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M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B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X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D1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X1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D11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 D2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D12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 (4)第三者责任险 a、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
22、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b、与交强险的区别: 赔偿原则不同:赔偿原则不同: 商业三者险实行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不同赔偿范围不同: : 除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相较交强险增
23、设了免赔额、免赔率与责任免除等项目。例: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责任限额不同赔偿责任限额不同: :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无责任医疗费用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并将责任限额分成不同档次,设有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具有强制性: 条例
24、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同时具有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未依法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合同终止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条件不同: : 条例规定除保监会规定的几种情形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期限限制不同保险期限限制不同: :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
25、间为 1 年,除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投保人不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遇特殊情况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期限。 (5)车辆损失保险 简称“车损险”,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a、保险责任对比: 条款 保险责任 营业用汽车 损失保险 碰撞、倾覆、坠落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暴风、龙卷风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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