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知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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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教学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制度与规范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买卖法、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讲授学时】 14【基本内容】惯例:贸易术语: 重点掌握3个 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海运其他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买卖运输保
2、险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本节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主要制度规定。【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法的渊源与体系、跨国公司的性质、特点、结构、管制【讲授学时】 2【基本内容】一、国际贸易法概念与调整范围(一)国际贸易法的涵义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国际贸易法的范围 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
3、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关系,又包括国际货物的海上、空中、铁路、公路、河道等各种运输关系,内容为提单、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货物运单中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关系,又包括海、陆、空的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内容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见保险法)。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和结算关系。内容为各
4、种支付方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见国际结算)。专门解决国际商品买卖争议的调解或仲裁关系。内容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及其他关系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以上各种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的规范,也都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 广义的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则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技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其跨国转让和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5、专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调解或仲裁法律制度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国际贸易
5、法的渊源指国际贸易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一)国际贸易法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1.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
6、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2.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
7、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3.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
8、、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4.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法律或规定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长,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贸易,往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专门调
9、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贸易法,这种法律在其国内生效。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的关系 (1)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对于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旦一国予以批准,即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国即使批准该条约,也不对其国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过该国立法机关制定通过了实施该条约的立法后,才对其国民具有约束力。 (2)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的性质,因而不需国家立法的批准。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二)国际贸易法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0、 国际贸易交易法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私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程序法 多边贸易条约(WTO法) 国际贸易管理法 区域贸易协定(NAFTA) (公法) 国内外贸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贸易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国际贸易惯例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形成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
11、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
12、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
13、志。国际贸易法统一趋势:1、美国统一商法典 2、1940年重新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在私法方面,标志国际贸易法统一的公约还有国际货物运输的多个公约、协定,如通常所说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等。5、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6、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 。四、国际贸易法的基本主体国际贸易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间的贸易管理关系,因此,用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权利、义务的载体,应包括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和交易的管理者,具体说来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
14、织。1 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贸易活动的重要参加者。 2 法人 法人是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参加者。 3 国家 国家以两种身份作为国际员易法的主体出现,一是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是国际贸易的管理者。 4 国际组织 某些国际组织也参与国际贸易的交易或管理。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 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
15、它们分担责任。”2. 跨国公司的特征:-经济实体(一体性)法律综合体(复合性)(1)经营活动的跨国性(2)经济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组成的不同实体性(4)公司内部实体间的关联性 (5)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的冲突性(二)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母公司:母国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东道国独立的法人 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子公司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国外的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它们可以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遵守东道国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
16、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2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因而,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已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3. 外国公司西方国家公司法中对外国公司所下的定义都比较简单,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凡外国公司,如果没有经所在国家政府的批准和同意,一般不得在该国从事商业性活动。根据英国法,在英国境内建立营业所的外国公司称为
17、海外公司(overseascompany),不在英国境内设立营业所,但在英国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公司称为一般外国公司(foreigncompany)。与外国公司定义密切相关的是公司的国籍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亦即如何确定一国境内的公司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这涉及到该公司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涉及到这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受何种法律管辖的问题,尤其是当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时,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重要问题。在确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存在有三种不同的标准:第一,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这是目前最通行的做法,美、英、日等主要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见诸许多国家的著名案例中,并逐渐在国际法领域内
18、得到确立。国际法院在1970年2月5日对巴塞洛纳电力有限公司的判决中明确了“公司的国籍一般依其注册所在地而定”的法律原则。第二,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第三,以公司主要营业地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三)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1. 各国的态度与对策(1)有限责任原则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的法律实体与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特点。有人主张现在不应该再严守有限责任,而是揭开法人面纱,并在规定的情况里使母公司至少对子公司的某些债务和义务负责的时候了。(2)整体责任说有些学者主张,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
19、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2. 母公司责任的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1)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
20、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因为这时子公司已失去独立性,实际上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地位差不多。(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1.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和冲突1)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和冲突积极作用:资金 、技术、管理、税收、就业、人才培养、对外交往。消极作用:(1)跨国公司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避东道国的管辖;(2)控制和掠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3)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可能与东道国的发展方向不一致;(4)它们可能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逃避东道国的税收,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措施;(5)还可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6)它们在国际间大量的资金流动可能会给
21、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7)它们还可能利用东疲软环境法不健全的空子,开设有严重污染和公害的工厂,给东道国的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害,等等。2)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也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例如,跨国公司资本的大量输出,可能会减少母国国内的就业机会,减少母国商品的出口,导致技术外流、国内投资减少,影响母国的国际收支。跨国公司还可能利用避税港,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逃避母国的税收,等等。因此,母国对跨国公司的这些活动也会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管制。3)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对跨国公司活动的反应,可能转过来成为这些国家间紧张关系的源泉。例如,东道国实行财产国有化,母国行使外交保护,母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以及税收
22、管辖权的行使等,造成了东道国与母国间种种严重冲突,从而给国际关系也带来了影响。2管辖冲突及其解决1)管辖冲突发生的原因(1)效果原则。它是指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效果原则是美国法院在1948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的。在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签订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影响到美国的商业。美国铝公司并未直接参与该卡特尔协议(只有其加拿大的子公司涉及该协议),但美国依据效果原则对美国铝公司等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美国国外订立的合同或行为如对美国商业有重大效果,美国法院就对该行为享有管辖权。这一原则后来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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