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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内容依贸易标的不同可以分为(acd )。 A货物贸易B钱货贸易C技术贸易D服务贸易 2、过境货物贸易又称为(abd )。 A三角贸易B转口贸易C进口贸易D再输出贸易 3、依贸易的方式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可以分为( abcd)。 A商业方式B互惠方式C加工贸易方式D合作投资贸易方式 4、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有(abc )。 A国际立法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权威法学家学说 二、填空题 1、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内容依交易手段的不同,可分为_钱货贸易_和_易货贸易_2、国际货物买卖依贸易地区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分为出口货物贸易 进口货物贸易和_过境货
2、物贸易。 3、我国出口业务大多采用_信用证的方式汇结。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法 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 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业惯例 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 ,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3、信开证 是指开证行以航空挂号将信用证邮寄给出口国代理行或往来行。4、电开证 即开证行将信用证全文用电报通知出口国代理行。5、报关 是指由货主或报关行向海关申请报验的手续并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种单证。四、简答 1、简述国际商业惯例的特征。 1普遍接受性2确定性3任意性2、符合那些标准的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1从中国领土和大陆架提
3、取的矿产品2在中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3在中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4在中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4由中国船只或其它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6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其它废旧物品7在中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它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第二章 自测试题一、不定项选择 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有( ABCD)。 A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B船舶C电力D股票 2、标准合同的主要作用有(BC )。 A确定性B针对性C简化性D长期性 3、在买卖活动中没有中间人参与的是(B )。 A
4、佣金制贸易B主体制贸易C客体制贸易D货币制贸易 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 BD)。 A赔偿损失B解除合同C交付替代物D延迟履行 二、填空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_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_为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的是_排除法来界定货物的范围。 3、格式合同包括标准合同_和格式条款两类。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组织上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可分为_外贸经营权和_。 5、索赔期限可以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2、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
5、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款3、不可抗力条款 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 ,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4、索赔条款 是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条款。四、简答题 1、简述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的构成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2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第三章 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由民间商业组织制定,对国际贸易术语影响重大的有( ABC
6、)。 A华沙牛津规则B英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海牙规则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责任最小的是( C)。 ADDPBFOBCEXWDCIF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是(A )。 ADDPBFOBCEXWDCIF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有( C)。 A10种B12种C13种D15种 5、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有( ACD)。 AFOBBDDP CCIFDCFR 二、填空题 1、最古老的国际贸易术语是_FOB。 2、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依_卖方义务_的不同类型对贸易术语进行了分组排列。 3、FOB术语适用于海
7、运_或_内河_。 4、CIF从交货方式来看,是典型的_象征性_交货。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术语。 四、简答题 1、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和补充。 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2明确了在P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3改变了贸易术语内容的排列。4适用的任意性。2、简述FOB术语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1提供货物和单据的义务2办理出口手续3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对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8、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2办理进口手续3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货装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第四章 自测试题一、不定项选择 1、下列情况可以撤回要约的是(AB ) A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B和要约一起送达受要约人C要约生效之后D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 2、要约失效的原因有(ABD ) A要约人撤销要约B要约期间已过C要约人撤回要约D受要约人拒绝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权利担保包括( AD) A所有权担保B债权担保C物权担保D知识产权担保 4、属于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的有(ACDB ) A交付货物B质量担保C交付单据D
9、权利担保 5、卖方违约实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有(ABCD ) A实际履行B交付替代物C减价D宣告合同无效 6、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有(AD ) A要求履行义务B交付替代物C减价D宣告合同无效 二、填空题 1、要约于_送达受要邀约人_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_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3、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_投邮生效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到达生效主义_。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的是到达生效主义_。 5、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货款_和接收货物_。 三、名词解释 1、要约 也称为发价或发盘,是一方当
10、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送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3、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取消要约的行为.4、承诺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5、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6、预期违反合同 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合同。四、简答题 1、简述构成要约的条件。 1缔结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3要约要表明要约人在要约被接
11、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2、简述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 作出2承诺必须在邀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当事人免责的条件。 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2这种障碍 是不能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4、简述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1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种的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后,要求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3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第五章 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租船运输包括( AC
12、D) A航次租船B联运租船C定期租船D光船租船 2、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有(D ) A电报B电传C传真D口头 3、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最大的区别是( B) A海牙规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原则B汉堡规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原则C海牙规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D汉堡规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 4、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 ABCD) A非承运人过失的火灾B船长在管理船舶中的过失C政府检疫限制D海上意外事故 5、依收据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ABD ) A记名提单B指示提单C清洁提单D不记名提单 6、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ACD ) A海牙规则B特利尔公约C维斯比
13、规则D汉堡规则 二、填空题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班轮运输和_租船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_。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_承运人_和_托运人_。 3、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_钩至钩_原则。 4、对于集装箱转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_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5、提单根据有无批注可以分为_清洁提单和_不清洁提单_。 6、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公约是_海牙规则_。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2、班轮运输 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
14、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3、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4、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订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四、简答题 1、简述承运人合理绕航的条件。1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2为了船舶的安全而绕航3因合同中约定的事由发生而绕航。 2、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第六章 自
15、测试题一、不定项选择 1、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对国际航空运输方响最大的是(C ) A多边协定B双边协定C多边公约D双边公约 2、收货人在收到航空托运行李发现损坏的,应当在收到行李后(A ) A3天内提出B5天内提出C7天内提出D10天内提出 3、收货人在收到航空托运货物发现损坏的,应当在收到货物后(C ) A3天内提出B5天内提出C7天内提出D10天内提出 4、对于航空运输赔偿的诉讼,原告可以提起诉讼的法院有(ACDB ) A承运人住所地法院B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C订立契约的机构所在地D目的地法院 5、华沙公约在航空承运人责任方面确立的主要原则有( ACD) A推定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承
16、运人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原则D有条件的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航空运输可分为国际航班运输_和_非定期国际航班运输_。 2、第一部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多边公约是航空管理公约_(巴黎公约)。 3、国际航空私法体系的核心是_华沙条约。 4、旧华沙公约体制向新华沙公约体制转变的标志是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_。 三、名词解释 1、整包机 是指包租整架飞机,即航空公司按照与租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及费用,将整架飞机租给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目的地。四、简答题 1、简述华沙公约不适用的范围。 1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2航空运输机构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3超出正
17、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运输。 2、简述与旧华沙公约体系相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特点。 1宗旨更加明确和广泛2适用范围与结构变化不大3在承运人的责任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制 4关于赔偿限额例外的引用及货币单位的折算。 第七章 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铁路运单必要的添附文件主要有( ABCD) A品质证明书B商品检验证书C装箱单D出口货物报关单 2、发货人对运送合同可以做的变动有(ABCD ) A在发站将货物领回B变更收货人C变更到站D将货物返还发站 3、当货物发生灭失时铁路可以对这项灭失不负责任的原因有(ACD ) A由于发货人装车的原因造成的B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名称托运货物
18、的C由于包装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的D由于货物特殊自然性质引起自燃的 4、发货人有权对运输合同进行的修改有( ABC) A延迟交付货物B在运输途中停运货物C在发站撤回货物D减少现款交货支付的金额 5、造成发货人修改运输合同权利中止的情况有(ABD ) A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B当收货人已收到货物时C当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D当收货人已实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其权利时 二、填空题 1、根据_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建立了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设在瑞士的伯尔尼。 2、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适用于按照联运单_托运的货物运输,该货物运输应通过_至少两个缔约国的领土。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铁路货物
19、联运协定的适用范围。 1发站和到站在同一国境内,而用发送国 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国境运送时2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国境运送时3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第八章 自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 1、下列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集装箱技术委员会对集装箱定义的有( ABC) A能长期反复使用B可以进行机械装箱C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D具有32.35立方尺以上的内容积 2、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实现的运输有( ABCD) A门到门B站到门C场到站D门道场 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发现损坏明显时,提出索赔的时间应为(A )
20、 A不迟于次一工作日B三天内C当场D五日内 二、填空题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有统一责任制度_和分段责任制度(网状责任制)_两种。 2、集装箱运输首选在_铁路_运输中使用。 3、多式联运单证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_接管货物_时签发。 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采用推定过失_或疏忽_原则。 三、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2、装箱 是指具有一定规格和强度,专供周转使用并便于机械装卸和运输的大型货物容器 3、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
21、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实现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征。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2订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3全程运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4全程运输使用一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5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 2、简述集装箱运输的特点。1集装箱具有一定的强度可以减少货物的运输耗损,保证运输质量2集装箱使货物成组化,有利与装卸机械化,提高装卸 效率,加速运输工具的周转3集装箱运输可以节约商品流通费用4集装箱运输可以简化运输手续,实现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 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原则。1 有必要便利海关手续,适当
22、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2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活动应进行公平分配3在引进货物多式联运的新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应就运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4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简述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本票是无条件 的 支付承诺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2本票的票面由两方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票人3本票的出票人 既是付款人,远期本票不需办理提示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要办理承兑手续4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
23、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简述强化电子签名的要求。1签署者使用的电子签名具有独特性2可以客观的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3由签署者或以签署者独占控制的方式生成并附加于数据电文4以与数据电文紧密联系的,一旦数据电文有任何变化即会反应出来,依欧盟指令的规定,强化电子签名须由安全的签名生成装置生成,并须以认证机构签发的合格证书为基础。简述UCP500号规定的银行免则情况。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
24、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它错误概不负责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它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资信等。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
25、: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
26、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 (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4)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案
27、(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8、;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二: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徐家伟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1年9月18日,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永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美国MIKADO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MIKADO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公司向MIKADO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交货价, MIKADO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MIKADO公司委托亚轮公司运输货物等。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公司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
29、有亚轮公司的业务章。10月31日,亚轮公司与徐家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2年1月、2月,弘永公司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修理储运有限公司的仓库。2002年1月12日,MIKADO公司向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公司)及徐家伟出具“订舱委托”书,内容为因弘永公司的货物出口至美国,委托中轻公司办理订舱手续,具体品名件数与弘永公司联系,提单电放至MIKADO公司的目的港收货代理TRANS-ORIENT EXPRESS.LLC。中轻公司就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安排出运,报关单上载明发货单位为弘永公司,结汇方式为电汇。涉案两份海洋提单记载,货物由EVERGREE
30、N MARINE CORPORATION运至美国,托运人为中轻公司,通知方及收货人为TRANS-ORIENT EXPRESS.LLC,提单上盖有同意电放的章。3月中轻公司开具货代发票,向弘永公司收取有关费用未果。货物已运至美国。MIKADO公司提取货物后,未向弘永公司支付货款。7月9日,MIKADO公司告知弘永公司,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其不接受该货物并取消整个订单。另,2001年8月24日,弘永公司与MIKADO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依据双方的出口服装合同,MIKADO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及承担有关费用和风险责任,因此向弘永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弘永公司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中轻公司、徐家伟、亚轮公
31、司作为共同承运人未签发提单,违反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造成其款货两空,故请求法院判令中轻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FOB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具有交货付运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的分离性、海上货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冲突性等特点。FOB条件下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不一定构成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一般而言,卖方欲取得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不是第三方,以及通过要求承运人对其签发提单等行为,来获得海上货运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弘永公司与亚轮公司、MIKADO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仅为一份意向书,并未实际履行,
32、亚轮公司也没有收到弘永公司的货物;没有证据证明徐家伟与弘永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徐家伟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中轻公司是买方MIKADO公司的货运代理人,无证据证明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合同。涉案贸易合同的结汇方式为电汇,提单的取得不是弘永公司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弘永公司未收到货款是由于货物的质量等问题,属于贸易合同纠纷,与中轻公司等无关。据此,一审判决对弘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弘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徐家伟、亚轮公司之间均未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弘永公司并不是货物托运人,无权依据海上货运合同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上
33、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弘永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轻公司、徐家伟、亚轮公司签发提单,以及是否有权要求中轻公司等承担未签发提单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弘永公司与中轻公司、徐家伟、亚轮公司之间均未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无权依据海上货运合同向中轻公司等主张权利;弘永公司是贸易合同的卖方,买方MIKADO公司是海上货运合同的(合同)托运人,中轻公司是MIKADO公司的货运代理人,而徐家伟不是贸易合同及海上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案件事实,上述结论比较容易理解。但二审法院还认为,弘永公司虽是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却并不是海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鉴于贸易合同交货人与海上货运
34、合同交货托运人之间有较为复杂的关系,以下试对此法律问题作一辨析。一、FOB贸易条件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本案属于FOB贸易条件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争议。FOB条件下的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交货付运的主体和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主体的分离性。F组贸易条件与C组贸易条件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F组贸易条件下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运输费用的支付等运输环节的事宜都由买方负责,即由买方支付费用租船或订舱,然后通知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船舶。因而,这时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往往显示为货物买方。委托他人为本人2、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既存在基于委托、订舱等立约行为产
35、生的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也存在基于实际的交货付运行为产生的“拟制”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从海上货运关系的主体来看,即形成一个承运人、两个托运人的局面。一般将前一托运人称为合同托运人或缔约托运人,将后一托运人称为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运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从海商法的规定来看,交货托运人虽为“法律拟制”的托运人,但法律地位及权义与缔约托运人相当。3、各关系方权利义务的重叠性及冲突性。海商法规定了缔约托运人与交货托
36、运人并列存在的情形,但未对两种托运人的权义加以区分,使二者的权义在特定情况下将产生一定的重叠和冲突。所以,对于两个托运人并存时哪一个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享有货物的控制权、有无单放货索赔权等问题,历来聚讼纷纭,需要审判实践的分析、平衡和处理。二、FOB条件下贸易合同交货方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托运人的联系与区别基于上述特点,我们认为:1、FOB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FOB贸易合同关系下的卖方或交货人往往是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下的交货托运人。FOB贸易合同关系下的买方往往是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下的缔约托运人,即作为贸易合同的买方,又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
37、,取得海上货运合同上的法律地位。所以,FOB贸易合同法律关系是审理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时经常涉及到的相关事实。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FOB贸易合同法律关系与海上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又必须严格加以区分。虽然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通常构成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甚至缔约托运人(指非典型的FOB条件下的情况),但仍不宜将贸易合同卖方与交货托运人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不宜简单地认为凡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交货人即为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单纯的FOB贸易合同关系中的卖方不一定享有及负担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中的权义。同样,为履行贸易合同而从事的“交货”,也不一定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行为。3、如上所述,贸易合
38、同下的交货行为与海上货运合同下的托运行为之间,以及贸易合同的交货方与海上货运合同的交货托运人之间常常难以区分。对此,应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和贸易航运惯例,对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及提单的记载等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对FOB贸易条件下海上货运法律关系及其主体作正确的识别辨析。一般来说,认定贸易合同交货人是否同时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交货托运人,可以考虑:(1)贸易合同卖方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不是承运人之外的第三人,该卖方才能成为交货托运人。如卖方将货物交给自己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卖方须有通过该代理人为己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意思。该意思通常须有外在表示或外在行为加以印证,如要求代理人为自己从承运人处取得
39、提单等。(2)贸易合同卖方交货后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通常是该卖方成为交货托运人的表征。单纯的交货行为系卖方履行自己在FOB贸易合同下义务的行为,虽在贸易合同中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海上货运合同中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可能仅为一个无法律意义的单纯事实。也就是说,卖方实际交货给承运人的行为,从海上货运法律关系来说,也可以认定为实际上仍是买方向承运人履行合同的托运行为,而卖方只是买方履行海上货运合同的履约辅助人,卖方自己并不享有海上货运合同项下的权义。只有卖方交付货物以后要求承运人将己方作为托运人记载在提单上,或者要求承运人向己方交付提单,从而使得承运人与己方之间形成提单法律关系,并使自己能够通过持有提单
40、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时,交货行为既是卖方履行贸易合同的行为,同时又是以承运人为相对人的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下的行为。(3)应予注意的是,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既是托运人的权利,又是认定交货托运人身份的典型行为之一。这是因为交货托运人并不是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海上货运关系中法定的地位和权义,特别是对货物的控制权,主要来源于对提单的持有,即通过持有提单实现对货物的控制、占有、转让等一系列权利。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而未取得提单,将无法对货物实行法律上的、有效的控制,也就难以认定其在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三、弘永公司虽是贸易合同交货人,但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托运人依据法律规定及
41、弘永公司交货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弘永公司不属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交货托运人。海商法之所以规定交货托运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FOB贸易条件下境内卖方的权益。通过在法律上拟制一种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交货托运人被赋予与缔约托运人相同的权利。如上所述,交货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就是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对其签发提单,以及通过持有提单保留对货物的支配权。所以,提单的签发和持有对于认定交货托运人的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本案中,提单在交货过程中既未出现,又未显示其重要性,故弘永公司的交货行为只能认定为贸易合同中的实际交货,在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中不具有重要意义。具体
42、来说,第一,货物的交付不是以同时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方式来进行的;第二,贸易合同项下的结汇方式是电汇,提单的取得不是交付货物、收取货款的必要条件,提单的持有与弘永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重要联系;第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中轻公司办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弘永公司提出过签发提单的要求;第四,货物是交给了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中轻公司,而不是交给了承运人。因此,弘永公司的交货行为只是履行贸易合同的行为,尚不构成海上货运中与取得单证或“单证买卖”相对应的“托运行为”,加之弘永公司又未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取得对承运人及货物的权利,所以不能认为弘永公司取得了海商法规定的交货托运人的地位。而且,FOB贸易条
43、件下的订舱、托运等运输环节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卖方是直接将货物交给了实际承运货物的人,这时该承运人的身份和海上货运法律关系都只是相对于买方而言。对卖方来讲,该承运人仍是以买方的收货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与中轻公司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并不影响卖方的身份认定以及权利义务的承担。 案例三: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
44、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题:(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45、(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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